中国网3月18日周口电(记者 刘 杰 刘林森)2006年12月5日,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治安大队违法将周口市三家企业的五枚公章暂扣,后移交给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郑某,致使三家企业经营陷入混乱。周口市两级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暂扣公章行为违法,周口市公安局也确认违法行为应予纠错,但近七年过去,至今仍未纠正违法行为。
缘由:为保稳定公安收缴企业公章
2003年,原国有企业周口市汽车大修厂经周口市企业改制领导组批复(周企改(2003)8号),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改制后的旭日公司经全体股东大会决议,由张国庆、郑明领等七人组成董事会,张国庆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周口市亚飞汽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货运公司经理。郑明领等人分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2006年,郑明领因分管货运公司期间涉嫌职务侵占行为,旭日公司董事会于6月29日、9月22日两次作出决议,免去郑明领一切职务、限制其董事资格并向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举报,2006年9月13日,沙北分局立案侦查。
9月27日,郑明领从公司办公室主任顾某手中抢走公章五枚,顾某立即报案,沙北分局治安大队接警后传唤郑明领,收回公章并退还给顾某。对郑明领抢夺企业公章行为未作处理。
然而到了2006年12月份,出现了变故,因郑明领纠集旭日公司部分职工到周口市委信访,沙北分局以为了确保双节及辖区内稳定为由,向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发出通知,将五枚公章收缴暂存,并确定“暂存期间任何人不得使用、不得出库”;时任分局局长孟庆岭在治安大队出具的收条上批示“同意治安大队意见,待法院受理后移交法院”。
后来,郑明领私自到治安大队索要公章,并递交了公章被抢期间制作的文件,沙北分局治安大队便将公章交给了郑明领,并未向交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交章事宜。
判决:公安机关收缴公章属违法行为
旭日公司获悉沙北分局已经将公章交给了郑明领后,认为沙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旭日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合法权益,便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8年9月22日,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川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暂扣原告印章的行为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属违法行为。”判决如下:“确认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暂扣原告五枚印章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下达后,周口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1月9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2008)周行终字第11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由于沙北分局未有自觉履行、及时纠错。周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0日向沙北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请按判决纠正,建议你局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并将结果反馈我院”。
进展:公安纠错真的很难
2011年9月29日,由于判决长期未得到履行,张国庆多次上访,周口市公安局作出《周口市公安局关于张国庆信访案件的处理意见》,再次强调:“公安机关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为原沙北分局暂扣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亚飞汽车连锁有限公司、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货运公司和周口市汽车大修厂的五枚印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处理意见》决定:“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进行纠错。决定由原办案单位和原办案人员将五枚印章从郑明领处收回,并返还给张国庆”。
然而,《处理意见》作出一年半了,至今公安机关仍未作出纠错行为,张国庆的维权之路依然遥远。
张国庆对公安机关拒不纠正错误的行为很气愤:“公安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已经被法院和检察机关认定,公安局自己承诺有错必纠,可为啥就是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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