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广宇 通讯员越检宣 汪浩 广州市民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一单十年前被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经过检察机关抗诉后,由省高院再审改判,自己保住了已经升值好几倍的房子。
开发商以员工授权过期为由否认交易
昨日下午,广州越秀区检察院在“公正司法为人民”通报会上介绍一宗近期比较典型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据介绍,申诉人李某、林某于2003年7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入中山四路芳草街一套109平方米的一手电梯楼,并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认购书》以及补充协议,约定首期12万元预购该房产,待发放房产证后,再一次性支付余款。
不过直至当年9月,该公司仍未为其办理房产证,李先生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但该公司却在诉讼中以签订上述协议该公司员工茹某授权过期为由,否认与李先生之间存在交易。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合同有效,该公司向广州市中院上诉,结果二审判决合同无效。直到2011年,李先生一直未获得房产证。
二审败诉十年 申请抗诉获改判
8年间,李先生一直受到开发商的滋扰,过着提心吊胆的日子。他曾多方上访投诉,问题却无法解决。2011年8月,他抱着最后希望,向广州市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检方将案件交给越秀区检察院具体审查办理。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越秀区检察院审查该案材料后,认为符合抗诉条件。于是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省高院再审后,对广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予以改判,判决李先生拥有房屋的合法产权。
越秀区检察院办理该案的李姓检察官陈述理由时认为,开放商声称签订合同的茹某授权过期,但未对外公开声明,购房者无法得知对方无代理权。并且李先生在与开发商博弈中属弱势一方,2003年购房居住至今,开发商一直无异议,说明该对李的行为是默许的。
抗诉改判案件集中于房屋等纠纷
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案件满足证据不足等13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院再审。以越秀区检察院为例,每年经民事行政诉讼科提请抗诉,最终得到法院改判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就有十余宗,大多集中在劳动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方面。
越秀区检察院有关人士向媒体表示,检察院依法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了司法公正,化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作风。
检察官提醒市民:近年房屋买卖纠纷多发,多是由于二手楼买家未获得房产证,又将房产转手而导致下一手买家利益受损。因此买二手房时应看清卖方是否真正的房屋产权人,是否拥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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