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中新网 张龙云摄
中新网3月19日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武器和依据,中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颁布的,在当时应该是一部非常先进的法律,它确定了弱势群体保护的基本原则,有很多原则和法条在当今来看都是比较先进的,但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变化,消法是否有一些原则和条款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呢?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邱建国今日做客中新网视频访谈时表示,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已经进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步骤了,已经搞了好几年了,应当对社会方方面面反映的问题,都有选择地吸纳了一些。那么对于消费者的权利部分,我想至少应该有两条权利应该写进去。
第一,是消费者的隐私权,在1993年版的消法里面没有,在当今社会,这一条应当写进去,并且对于侵害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对侵害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明确的规定。
第二,是消费者的犹豫权,比如说一些大宗消费,购房、买车、保险等等这些领域往往不是一个个人的消费,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消费,这个家庭的消费能不能够有效地理解和达成一致,是不是他们真实的意愿。应当允许消费者在做这些消费的时候,有一个犹豫期,比如说一周或者多长时间,这个在台湾或者其他一些国家地区有类似的规定。所以我觉得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犹豫权应当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还应加入一条鼓励消费者监督的条款,因为只有让全世界的消费者都能够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监督,一些假冒伪劣商品,一些侵权行为,才会不断地减少,因为消费者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这个监督力量,就像我们过去的人民战争一样。(中新网财经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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