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居民李强和几个朋友一起喝完酒后驾车离开,不幸遇车祸身亡。李家人认为与其喝酒的4人有过错,将4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3月19日,沈阳晚报记者从于洪区法院获悉,4人在李强醉酒驾车离开时没有劝阻,因此判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饭局过后:他醉驾摩托肇事身亡
2011年10月13日17时40分,于洪区居民李强驾驶摩托车行驶到于洪区造化乡高力村至闸上村路上,不慎与一辆货车相撞,李强当场死亡。事后,经交警检测发现李强不仅醉驾,而且还驾驶无牌摩托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调查,李家人发现当日16时50分,张华等4人在麻将社打完麻将,约李强去于洪区造化乡一家烧烤店喝酒。喝完酒后,李强与4人一起离开饭店。
家属上告:向4名酒友索赔10万
李家人认为,张华等4人明知酒后会损害李强的身体健康,并且酒后驾驶摩托车甚至会危及他的生命安全,对酒后驾驶的严重后果应该有预料的可能性和必须性,因此对李强劝说喝酒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2012年2月,李家人将张华等4人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华等4人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0万元。
酒友不服:不知他是开车离开
对此,张华等4人全部都不同意赔偿。张华等人表示,4人约定打麻将“填坑”,输了的请其余3人吃饭。“我们根本就没有邀请李强喝酒。只是我们在饭店喝酒时,李强才加入的。因为以前在一起打过麻将,所以大家都认识。”
张华等人说,自己也不知道李强是驾车来的,而且喝酒时大家也没人劝李强喝酒。李强喝了一小会儿,说还有别的事儿就提前离开了。“我们也不知道他是开车离开的。李强的死是因为发生了车祸造成的,并不是饮酒直接致害的。”
法院判赔:4人共补偿1万元
于洪区法院马三家法庭审理认为,张华等4人与李强相识,在烧烤店一起吃饭、喝酒,无论是“相邀”还是“偶遇”,均符合社会公序良俗。该烧烤店在村东头路南一厢房中,门对着马路,后李强驾驶摩托车到来,与4人一起喝了酒,后李强因事驾驶摩托车离开。张华等4人均能看到,因此可认定4人对李强驾车是知情的。李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4人没有及时劝阻存在一定过错,但李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不会必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故不应由张华等4人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4人没有及时劝阻李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酌定张华等4人总计支付李家人补偿款1万元,每人承担2500元。(所有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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