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全面排查隐患
2013年03月20日17:4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安监总局: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 全面排查隐患]
中新网3月20日电 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
通知指出,近年来,地下矿山事故多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统计,2006年以来,金属非金属矿山共发生较大事故368起、死亡1426人,其中地下矿山所占比重高达64.1%和51.8%;重大事故14起,其中有10起发生在地下矿山,占71.4%。在地下矿山较大以上事故中,因火灾和炮烟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所占比例超过40%,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位于地下矿山各类事故之首。
事故调查分析表明,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混乱;二是井下违规动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三是井下部分设备严重老化,使用非阻燃材料;四是放炮作业后未按规定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作业人员擅自进入采掘工作面;五是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未携带个人防护用具盲目施救引发伤亡扩大。因此,有必要立即开展专项整治。
通知称,本次专项整治以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为重点,突出井下火灾防范和通风安全管理,强制推行下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装备,加快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非阻燃材料,强化应急管理,切实提高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通知要求,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等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对井下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针对可能造成中毒窒息事故的隐患开展集中排查治理,确保达到以下要求:
(一)矿山企业必须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严格落实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二)矿井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必须能实现反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三)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要设置风速传感器。
(五)矿山企业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六)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七)井下废弃巷道必须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八)井下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带式输送机、风筒等设备设施必须具备阻燃特性。淘汰容易引起火灾的老旧设备和主要井巷木支护。
(九)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井下严禁吸烟。
(十)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火灾和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通知提出,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成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业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要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矿井通风系统和通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措施。
要对井下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特别是重大隐患要抓紧整改。要突出防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一次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的专题教育培训,组织开展一次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要注重安全科技进步,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抓紧配备检测检验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具,切实提高对中毒窒息事故的防范能力。
通知强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抓好部署和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住不放,对于没有配备自救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等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于使用非阻燃材料、通风机未安装监测监控装置等问题,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到位;对于未安装主要通风机等问题,要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不合格不得生产。要与矿山整顿关闭和“打非治违”工作相结合,对拒不整改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要求,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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