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轮奸后被收买 被告翻供多次上诉
检方抽丝剥茧识破串供真相
《法制周报》记者 薄庭庭
受害人遭轮奸,却被嫌疑人买通做虚假陈述,嫌疑人突然翻供,法院几次判决,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不服再次上诉,再审等多次审判,跌宕起伏的过程,给检方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也验证了检方对法律负责的信念。
案情
当事双方勾结 轮奸案一波三折
2008年11月11日晚上,刘学伙同宁挺彦、宁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灵官殿将正准备回家的女青年李某骗上小车,在车上,刘学提出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从,刘学便持刀对李某进行威胁。行至邵东县杨桥镇小岭村乡村公路一山坡地段停车后,刘学、宁挺彦、宁某三人先后对李某进行了奸淫。
2008年11月23日,刘学的母亲与宁挺彦的母亲与李某及其父母达成协议,两人分别支付1万元给李某,由李某向公安机关出具自愿撤回对刘学、宁挺彦、宁某的报案,并否认原来向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实。
2010年1月25日,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刘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刘学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4月2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李某接受询问。刘学父亲刘华生找到李某,要求其向法院证实仅刘学一人强奸,帮助证明刘学在强奸过程中没有轮奸情节,达到使刘学重罪轻判的目的。
李某依照刘华生的要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只被告人刘学一人强奸的虚假陈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刘学轮奸李某的事实证据不足,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对刘学判决的量刑部分,改判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事后,刘华生支付3000元钱给李某。
收到市中院判决后,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书面向市院汇报案情,请求市院提请抗诉,并将该案录入抗诉平台。
2012年3月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院长发现本案出现新的证据,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为由决定再审。2012年3月8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2年5月8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审监庭再次作出与原一审内容一致的判决。刘学不服再次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6月18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华生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李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刘华生不服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侦破
检方冷静分析 发现串供线索
该案受理后,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全面阅卷审查,查明该案是一起性质恶劣的强奸犯罪。但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抓获刘学一人,而共同轮奸作案的宁挺彦、宁某二人均在逃。公安机关也未能提取到强奸案发过程中遗留的任何物证。上述证据均系言词证据,这类证据本身具有主观性、不稳定性等特点,容易翻供、翻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补强证据。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为防止刘学翻供,到看守所收集刘学的入监体检报告,询问其同监犯,排除刘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获,同时通过询问被害人听取其意见,了解其诉求,复核了其在公安机关陈述的真实性,然后将上述证据一并提交法庭,确保一审判决完全采信公诉主张。
受案后,该院通过口头以及书面等方式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要求快速抓捕同案犯宁挺彦、宁某,获取同案人供述以补强证据。同时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到二同案犯户籍所在地,通过讲政策、做工作,要求其亲友、基层组织劝说二同案犯趁早归案。最终宁挺彦迫于压力于2011年9月1日主动归案。
该案在原二审期间,刘学翻供、李某变更陈述,导致市中院认为该案被害人遭轮奸的事实证据不足,将该案裁定发回重审。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面对证据突变,经过冷静分析,认为刘学突然变更自侦查直至一审期间己经多次作出的供述内容,否认强奸中具有轮奸情节,被害人也突然变更陈述,其中极有可能存在串供串证。随后将这一情况反馈到公安机关,要求公安展开调查。公安机关根据建议对李某立案侦查,并一举查获刘华生妨害作证、李某包庇的相关事实。
该案经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后,未认定刘学的轮奸情节,量刑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直减至有期徒刑五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一判决,未充分考虑该案原已形成的完整的证据链体系,未查明刘学翻供、李某变更陈述的原因而错误地认定事实,并直接导致适用法律不当。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一方面积极与邵东法院沟通,希望法院能内部纠错。另一方面,将该案录入抗诉平台,并书面提请市院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纠正中院的错误判决。
市院受理了该院请求,邵阳市中院以院长发现错误为由启动法院内部审判监督程序,并决定发回重审。最终由于邵东县院坚持有错必究的原则,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使该案得以成功改判。
透视
检法两家合作成功纠错
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检法两家虽然审判监督的方式各异,但检法两家互相理解,分工合作,使该案得以成功纠错。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被告人不服重审判决上诉、再审、被告人不服再审判决上诉等多次审判程序。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在成功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准确把握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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