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早报:台湾“落后”的通奸罪
2013年03月26日15: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联合早报:台湾“落后”的通奸罪]
中新网3月26日电 台湾通奸罪的存废问题再次引发社会热议,新加坡《联合早报》26日刊文指出,真正落后的不是通奸罪本身,而是通奸罪存废议题背后的那股强烈“泛道德主义”气息。以二分法将之贴上道德或不道德的标签,不仅罔顾法律程序正义,更可能为了自我道德感觉良好而在社会里埋下冲突根源。
文章摘编如下:
台湾是否废除刑法通奸罪的议题,最近因为台“文化部长”龙应台一番批评通奸罪落后的言论,再次引起社会正反两极的热烈讨论。正反两方从各自坚持的价值观出发,对废除通奸罪持支持或保留态度。而主管法务行政的台湾“法务部”,以通奸罪无“违宪”、无违反平等原则为由,说明通奸罪应保留,但表示会听取各方意见再行研议。
龙应台说:“都什么时代了,婚姻还要靠法官、员警和侦探在背后支撑,这太荒谬了。”赞成废除通奸罪的人从人权、自由和两性平等的角度指出,通奸罪限制了夫妻个人的性自主权。例如夫妻之间强迫发生性行为仍触犯强暴罪,但如果一方没有意愿,另一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又构成通奸罪。他们质问:“结婚之后,身体权究竟属于对方、还是属于自己?”
也有妇女团体指出,研究显示提出告诉后,有50%女性会撤回对丈夫的控告,独告丈夫的外遇对象;但男性却鲜少撤回对妻子的告诉,甚至只告妻子而不告“小三”(指外遇第三者)的案例也不少。因此通奸罪看似性别平等的男女都罚,却实质造成了更多女性受罚的效果,被惩罚的对象包括女性第三者以及发生外遇的妻子。
在过去的法律中,通奸罪处罚的是偷情的妻子与情夫,男人外遇不受通奸罪的限制,1935年当时的刑法修正时才改为男女均罚。废除通奸罪曾多次在台“立法院”被提案,但每当动议废除通奸罪时,就有妇女团体上街游行,反对废除通奸罪。她们认为通奸罪对花心丈夫有威慑作用,担心一旦废除,丈夫更可能外遇偷情。
反对废除通奸罪的人多从传统文化和社会风气的角度,说明保留通奸罪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中国人自古有“万恶淫为首”的观念,视“私通”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通奸罪的存在是社会重视伦常风化的宣示,一旦废除,将对社会文化和伦理价值造成重大影响。
他们也指出,通奸罪对维系婚姻、维护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起着重要作用。“既然要进入婚姻体制实应信守贞操义务,否则对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或者其家人是极不公平的。”如果一味的强调情欲自由,不能用通奸罪来迫使已婚者自律,是严重忽视婚姻中伴侣彼此的贞操义务与责任。
审视争论已久的通奸罪存废问题,光从“价值取向”角度似乎已难以找到圆满的解决方法,或许也不应忽略“目的取向”,看看设置通奸罪是否达到其促成大众公益,包括个人法益、社会法益的目的。
台湾学者陈穆莹指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帮助降低大众法益遭受侵害,但因为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众多的道德教条、礼义廉耻深植人们心中,台湾的部分“刑法”规定,如重婚罪、通奸罪、赌博罪等,很难明确指出这些行为到底侵犯和损害什么大众法益,因此已到了“泛道德化”的地步。
或许真正落后的不是通奸罪本身,而是通奸罪存废议题背后的那股强烈“泛道德主义”气息。有评论指出,台湾许多政治人物往往将应该加以理性讨论的议题,以非是即非的二分法将之贴上道德或不道德的标签,不但罔顾法律程序正义,更为了自我道德感觉良好而在社会里埋下冲突根源。
例如王清峰在台湾“法务部长”任内拒绝执行死刑,并以“要我杀人,我真的做不到”等用语将其行为道德化,被认为是把个人主观道德凌驾在法律之上,对台湾地区建立真正法治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有台湾媒体指出,面对许多造成社会对立的议题,当局无法裁决,也没有任何具公信力的机关可以仲裁。长期而言,这样“有法无天”的情势对台湾社会发展不利。(明永昌)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