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保局昨天发布通知,自4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待遇由以前的各街乡社保所发放,改为由市社保中心委托代发银行统一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时间也统一为申领次月的17日。同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的15日内,须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至其户口所在区县劳动部门,以便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
发放时间
统一为每月17日
市人力社保局昨天发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通知》,规定自4月1日起,统一全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次月17日就可以领取到失业保险金。
解读:目前,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发放是经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最终由街(乡)社保所发放给失业人员。本市共有300多个街道(乡镇)社保所,每个社保所都各自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发放时间各不相同,既不便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利于社保基金的监管。
领取途径
可自选银行领取
此次调整还统一了失业保险待遇资金的发放渠道。4月1日起,由原先的社保所发放改为统一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市社保中心将委托代发银行,将资金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失业人员可以在13家代发银行和邮政储蓄所中自选一家办理存折(卡),以便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解读:此次调整结束了失业保险制度建立26年来由区县和街道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历史,将失业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五险系统实现互通互联,降低了资金流失的风险,是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领取者需每月
报告求职经历
新流程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保所,在信息采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申领和发放等关键岗位均采取“双人双岗复核制”。也就是说,同一环节的工作,必须两个人在同一天分别进行操作后结果一致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工作,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每月向社保所如实报告本人的求职经历、就业状态和培训等情况,履行申领失业保险金签字手续。如果没有履行报告和申领手续的,将按相关规定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不按规定提供材料
单位将担责
新政策规定,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该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后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档案及材料送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便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所需材料,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晨报首席记者 姜葳
领取流程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一寸照片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同时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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