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鹃)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正永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学习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之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屈方方关于《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稿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省住建厅厅长杨冠军关于《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省水利厅厅长王锋关于《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的说明、省宗教事务局局长徐自立关于我省宗教工作情况的报告、省高院副院长曹建国关于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情况的报告。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草案)》尤为引人关注。长期以来,我省缺乏建筑保护地方性法规,一批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在旧城区改造等过程中被拆除或损毁。随着草案提请审议,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改变。由于文物类建筑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本条例将建筑分为历史建筑、优秀现当代建筑和普通建筑。该条例还属于我省创制性立法,属于全国首例。
历史建筑
>>认定:
具历史意义 有地域特色
反映城市发展历程,具有时代特征或者标志性的建筑;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构成历史城区整体风貌特色的建筑;体现城市地域特色的传统建筑;名人故居、旧居;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建筑所有权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社会公布,并颁发保护认定证书。
普通建筑
>>保护:
改扩建工程审批前应公示
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历史建筑迁移或拆除的,应报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资料保存备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审批前应公示。
优秀现当代建筑
>>认定:
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可申请
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反映城市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可申请认定。所有权人应定期维护、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
>>保护:
拟规定不到50年不能拆
既有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建筑保护专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拆除。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普通建筑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争议:
有市县反映不符合实际难操作
对此条规定,省人大财经委表示,“普通建筑”概念不明确,应对界定和认定条件进行完善。同时,调研中有市县反映这一规定限制过严,不太符合我省实际,很难操作。建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和城乡统筹发展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条款。 本报记者杜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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