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奸杀案平反 真凶或系浙大女生被害案死刑犯
2013年03月27日16: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叔侄奸杀案平反 真凶或系浙大女生被害案死刑犯]
中新网杭州3月27日电(记者 赵小燕)2003年5月,17岁的王某到浙江杭州的第一天即被奸杀,经侦查,公安机关认定该案系张辉、张高平叔侄所为。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后浙江省高院改判为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2003年5月18日晚9时许,被害人王某(殁年17岁)经他人介绍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送货去上海的皖J-11260解放牌货车,途经浙江省临安市昌化镇,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达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被害人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于2003年5月19日早晨被人杀害,尔后尸体被抛至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的路边溪沟。
此案在十年后逆转,有证据显示,王某被害案的真凶,或为因杀害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已被执行死刑的出租司机勾海峰。
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7日,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就该案开庭审理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唐学兵表示,因本案系强奸案,涉及个人隐私,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未作公开开庭审理。
在再审开庭中,张辉、张高平及其辩护人均提出:再审阶段的新证据相关DNA鉴定反映,排除张辉和张高平作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致死被害人王某。张辉、张高平在被刑事拘留后长时间被非法另行关押。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两人的有罪供述,但两人的供述包括指认现场的笔录系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公安机关对其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至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应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退一步讲,两人的供述即使不能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其供述相互间也存在矛盾,且与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原判认定张辉、张高平犯罪,没有证据能够证实。要求依法改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重要的技术鉴定,不能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公安机关在侦查本案时,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一些情形。本案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宣告两原审被告人无罪。
那么,十年前的这场强奸杀人案,真凶究竟是谁?
唐学兵说,根据杭州市公安局2003年6月23日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而该男性,目前有证据指向勾海峰。
勾海峰,吉林省汪清县人,2002年12月4日始在杭州市从事出租汽车司机工作,2005年1月8日晚7时30分许,勾海峰利用其驾驶出租汽车的便利,采用扼颈等手段将乘坐其出租汽车的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吴某某杀死,并窃取吴随身携带的财物。
2005年4月22日,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核准已于同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上述鉴定意见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的要求。
唐学兵说,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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