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仨月偷走200套窨井盖
首犯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10年
“一个窨井盖考验一个城市!”随着3月22日晚长沙21岁姑娘坠入窨井下落不明,窨井安全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昨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窨井盖案,该团伙在短短3个月内,先后盗窃200套窨井盖,涉案价值14万余元。法院认定,首犯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10年,另有9人也因不同罪名被判2至3年不等的刑罚。
窨井盖被盗伤人
警方抓获一团伙
去年3月份,许昌市文化路一窨井盖丢失,导致一路人被摔伤。许昌市及周边县市接连发生窨井盖被盗案,一夜之间,原本好好的窨井盖消失得无影无踪。许昌警方接连接到群众报案后,决定将盗窃窨井盖系列案定为督办案件,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全力侦破。
专案组民警经过排查,最终锁定嫌疑人作案用车为一辆黄色面包车。去年3月23日,民警将嫌疑人蒋某抓获。在证据面前,蒋某如实供述了伙同王某、李某等人多次在许昌市区及周边县市交叉作案、疯狂盗窃窨井盖的犯罪事实。
团伙频频作案,3月盗窃200套窨井盖
蒋某家住漯河市郾城区,偶然机会,无所事事的蒋某发现盗窃窨井盖可获利后,遂于2012年1月12日晚,伙同王某携带撬杠等工具,驾面包车行至许昌市魏武大道,盗走道路上的窨井盖8套,涉案价值6120元。
5天后,尝到甜头的蒋某等人又来到许昌县创业大道魏庄村、周寨村路段,盗走窨井盖14套,涉案价值10710元。从去年2月6日至去年3月22日,先后在许昌县以及市区作案11起,盗窃窨井盖近200套,案值14万余元。
根据蒋某供述,民警乘胜追击,先后将王某等人抓获,同时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陈某等人抓获。
危害公共安全,10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人行道上窨井盖被盗,路人不小心就会遭遇不测。尽管蒋某等人盗窃一个窨井盖获利仅100元左右,而因窨井盖丢失给人造成的伤害,更是不可估量。为严惩犯罪,警方还把收购窨井盖的陈某等人一并公诉。
法院认为,蒋某、安某等人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盗窃罪,盗窃道路上的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遂一审判决:蒋某有期徒刑10年;安某等其他9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至3年不等。
严打偷盗窨井盖 用最重的刑罚量刑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认为:目前,司法机关对窨井盖盗窃案件定罪量刑处罚各地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罪名可定:盗窃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各大城市窨井盖失窃频频,导致的车祸、人身伤害时有耳闻,不少行人、儿童甚至因此丧失性命。长沙21岁姑娘杨丽君的遭遇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由于窨井盖的价值并不大,以盗窃物品价值来定罪量刑的盗窃罪,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而在量刑方面,破坏交通设施罪要求有危害后果发生,比如偷盗窨井盖后确实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而危害公共安全罪不要求有危害后果发生,只要窨井盖被偷了,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就可以定罪。
有关法律人士认为,窨井盖频繁被盗是困扰城市的顽疾,如果仅以盗窃罪来处理,很多盗窃者压根不用承担刑责,这样不利于保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点刑是三年,从这个角度看,许昌魏都区法院的判例有利于严厉打击偷盗窨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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