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今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将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昨天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
修改稿对有关组织和个人不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处理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稿还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执行代表职务与生产和工作时间冲突的时候,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修改稿还增加内容: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定期走访选民等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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