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13]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现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拒绝缴纳。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将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印发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3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专项用于船舶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四、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专项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及相关支出。
财政部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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