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的秀峰公园位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在公园旁边有一处房地产项目,三栋已建成的楼房矗立在荒芜的杂草中,塔吊还在,但不闻机器的轰鸣,亦不见工人往来穿梭。站在工地放眼四周,环境优静,有山,有湖。
工地负责人说,这是一块好地段,准备打造成一个高档小区。但是,由于公司原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骗刻公章与他人签订一份合约,导致局面急转:价值上亿元的土地和房产被法院查封近两年,项目因此停摆;80余户购(订)房户因未能拿到房屋频频上访维权。
骗刻公章
能与公园毗邻而居,这是很多人的梦想,生意人也看中了其中的商机。
2008年,一群江西上饶商人,被益阳招商环境吸引,开始投资益阳。他们成立益阳嘉好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益阳嘉好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当年拍下位于益阳市老城区秀峰公园旁的一块地,面积约50亩,将项目命名为“秀峰·御龙湾”。
雷建清当时占股31%,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法人代表,负责项目管理运作。其余大部分股东因在江西等地另有事业,未参与日常管理。这样的管理方式,为日后的重重纠纷埋下了隐患。
2010年六七月间,部分股东从江西到益阳考察项目进展,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项目居然被易手——江西上饶一家名为宸瑞实业的公司(下称上饶宸瑞实业)声称益阳嘉好公司已经将项目承包给他们开发。
股东们意识问题严重,通过追查,他们发现公司启用了一套新的印章(共三枚,包括行政、财务、合同章),于是立即向公安、工商部门报案反映。经调查认定,此事系公司执行董事雷建清所为,他以原公章遗失为由重新刻制了一套公章。查清原委后,工商部门发函要求停止使用新公章,“如仍使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负责”。随后益阳嘉好公司在当地媒体登报声明新公章无效作废,但新刻制的公章并没有被追回销毁。
由于雷建清的行为,股东会议罢免了他的职务。
诉讼战
然而三枚公章引发的事态一发不可收拾。
股东们获知,雷建清用新公章与上饶宸瑞实业签有一份《承包开发合同》。不过,他们乐观地以为,以骗刻公章签订的合同应该不会出什么事,况且公司已经作出如使用新公章均属个人行为的声明。
但是,2011年3月,益阳嘉好公司接到了起诉——上饶宸瑞实业以自己投入巨资为由向上饶市中院起诉,要求嘉好公司返还投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6月,上饶中院查封益阳嘉好公司面积16956.5平方米(约25亩)的土地使用权。此时,这块地上已基本建好三栋楼,共计202套住房。
法院的查封令益阳嘉好公司陷入死地:各种权证无法办理,房屋不能销售,后期开发无法进行。
2011年12月,上饶市中院判决益阳嘉好公司应偿还投资1496万元、1000万元违约金、利息389万元,共计约2885万元。
上饶市中院判决后,益阳嘉好公司进行上诉,2012年8月江西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但将违约金降低500万元,这意味着益阳嘉好公司仍应支付总计约2300万元给上饶宸瑞实业。
在上饶宸瑞实业刚刚起诉益阳嘉好公司之际,益阳嘉好公司6名股东也在益阳这边“开战”。他们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执行董事雷建清擅自作出的决定无效,同时要求判令签订的《承包开发合同》无效。
2011年9月,赫山区法院一审判决所签合同无效。后上饶宸瑞实业以承包合同约定纠纷应由上饶法院管辖为由上诉,益阳市中院发回重审。2012年6月,赫山区法院重审判决,公司执行董事雷建清作出的执行董事决定即以益阳嘉好公司名义与上饶宸瑞实业签订的《承包开发合同》的决议无效。
在诉讼环节,益阳嘉好公司失败。
报案、质疑合同及判决
土地及房产被查封,终审判决巨额赔付,益阳嘉好公司股东们始觉不公,而且疑窦重重。
他们认为,雷建清骗刻公章与上饶宸瑞实业签订合约,应该早有预谋,并且存在恶意患通的可能。理由是,雷建清曾在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审理过程中答辩称,签订合同系上饶宸瑞实业负责人答应帮助其无偿垫付所有到期债务,并且在签约不久即收到对方指派人员支付的25万元。另外,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极度不正常,即雷建清刻制新公章后,公司曾行文声明启用的日期是2010年5月10日,而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却是2010年5月8日。“公章都没启用怎么就签订合同?”
合同中还有“奇怪”的约定,即益阳嘉好公司前期投入的本金5611万元,上饶宸瑞实业接手后并不先行支付,而是在房屋销售后再从销售款中提取,溢价部分双方再按约定比例分成。“按常理,我们已经投入这么大,是不会以这种条件将项目承包给别人的。”
双方在合同上还有如下约定:即上饶宸瑞实业签约以后将汇入1000万元到指定帐户作为项目启动资金;为便于甲方(上饶宸瑞实业)开展开发经营工作,乙方(益阳嘉好公司)必须在合同签订生效时将公司证照及所有印鉴及项目权证资料交付甲方。
质疑合同是一方面,股东们对上饶宸瑞实业向法院提供的投资款收据也颇有意见。尤其是其中600万元汇入了3个私人帐户,并且收据上无任何财务人员签字。
“这几个私人帐户我们都不认识,另外一方面,公章都在他们手上掌管,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盖的都是新刻的公章,会计凭证也在他们那里,资金流向成谜。这能服人心吗?”
益阳嘉好公司曾提出对收款收据、财务帐本及资金用途等作司法鉴定,但未被采纳。
在江西法院审理中,上饶宸瑞实业出具了盖有新公章的函件佐证所有款项均是按指定帐户打的款。同时,该公司否认了新公章由他们保管使用以及知悉新公章已被声明作废等情况。
最终,江西两级法院认定上饶宸瑞实业属于“善意第三人”,意指新刻公章、没有通过内部股东会议等等,都属于嘉好公司及其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对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且无证据证明合同属恶意串通签订,因此判定承包开发合同有效,上饶宸瑞的投资款理应由益阳嘉好公司归还。
查封、报案
诉讼导致法院查封了益阳嘉好公司的土地和房产。在这一环节,股东们表示,他们同样感到无助和无力。
上饶中院第一次裁定查封益阳嘉好公司2300万元土地使用权或房产,但实际上,按益阳市2011年的基准地价,法院查封了价值近6000万元的土地,并且致使该土地上三栋价值1.2亿元的住房不能销售,相当于查封了1.8亿元土地和房产。在江西省高院判决后,上饶中院虽然解除了原来的查封,但仍然又裁定查封80套商品房和价值6000万元的土地,总值仍然近亿元。
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2013年3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上饶中院严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超标的查封,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同一文号、内容完全不同的民事裁定书,这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所出具的裁定书非常不严肃”。
2012年8月,益阳嘉好公司股东向益阳市公安局报案,要求对雷建清涉嫌骗刻公章、职务侵占、收受贿赂以及上饶宸瑞实业涉嫌伪造证据、行贿立案查处。9月,雷建清被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捕。
3月25日,本报记者在益阳调查了解到,就雷建清涉案问题以及益阳嘉好公司面临的困局,省政法委曾发过督办函,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批示要求依法办理,益阳市相关领导也曾多次批示。但据了解,时间过去半年,雷建清案因证据不足两度被退回补充侦查。
公司一位股东气愤地表示,益阳市公安局五六次派人赴江西上饶提取诸如公司会计凭证以及人证(如3位私人帐户户主)等证据,均无功而返,甚至遭遇阻力。“他们为什么不对行贿人立案?”
益阳市公安局政治部主管新闻工作的副主任周浪波向记者表示,雷建清案件目前已经移送检察院起诉,要了解更多详情需要与检察院方面联系,他表示益阳公安“一定会依法办案,对法律负责”。
在益阳市检察院,记者了解到,目前雷建清已被取保候审,解除羁押,“但案件仍在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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