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颜斐)67岁的陶女士随团到境外旅游,在下榻酒店的室外游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40%责任、赔偿17万余元后,陶女士的两个女儿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旅行社承担全责。昨天上午,此案二审在市二中院开庭。
老太游泳溺亡
郭氏姐妹诉称,2010年3月11日,母亲陶女士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到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境外游,并交纳团费15500元,却不幸于2010年3月16日在境外酒店室外游泳池游泳时溺水死亡。按旅行社介绍,事发当天上午,陶女士随团到达澳大利亚的凯恩斯,入住旅行社安排的宾馆并与领队同住一房间。因陶女士有每天游泳健身的习惯,当晚8点左右,她向领队询问哪里能游泳,被告知酒店大门附近有一个泳池。之后,陶女士来到领队告知的露天泳池游泳。由于领队及相关人员未尽危险告知、提示、介绍、翻译等安全保卫义务,且陶女士对该泳池情况亦不了解,致其溺水并经抢救无效身亡。原告认为,旅行社未尽危险提示和安全保卫义务,造成陶女士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返还团费、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0万余元。
旅行社担责40%
旅行社辩称,公司与陶女士签订旅游合同时,已尽到相关提示义务,不应担责。根据现场照片显示,游泳池入口处有明显英文告示牌,告知客人该游泳池无救生员值班,泳池深度会突然加深和变化。
一审法院认为,陶女士在酒店内的活动并非旅行社安排,其作为成年人,在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中,自身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陶女士不顾旅途疲惫自行到游泳池游泳,以致出现溺水事故,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旅行社虽然在出团友情提示中对参加游泳活动进行了一定风险提示,但内容过于笼统,也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的旅游项目所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家属提起上诉
昨天,陶女士的女儿和律师出庭。他们认为,游泳池入口处的提示用英文书写,陶女士不懂英文,无法识别。此外,游泳池灯光很暗,也不容易看到,当时酒店也没有安保人员值班。领队草率地告诉陶女士酒店门口有游泳池,未尽充分告知和特别警示义务。“酒店应当负全部责任,但酒店是旅行社安排的,酒店的过失应当由旅行社承担。”
而旅行社认为,公司在与陶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附件中,已尽到相关提示义务。游泳池是酒店的附属设施,游客有权使用游泳池,但游泳并不是旅行社安排的项目。陶女士过于自信导致溺亡,对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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