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罚金3万元
本报讯 昨天,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张小伟绑架云和县副县长李某一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张小伟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缙云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家住云和县凤凰山街道的张小伟,现年44岁,小学文化,农民。曾以当地村公厕位置影响其生活为由上访。
2011年8月,经过协调,张小伟与当地村两委达成和解,由村里一次性补偿张小伟20000元,当时张小伟领取了上述款项并出具了书面材料表示接受。
2012年5月22日上午8时许,事先守候在云和县委宿舍楼道内的张小伟趁该县副县长李某上班走出宿舍之际,持刀将其劫持回宿舍,并划伤了李某的右手手背及左手手指。
劫持过程中,张小伟以李某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先后提出拆除村公厕等多项要求。
为确保人质的生命安全,现场处置小组被迫满足了张小伟拆除公厕的要求,并当场实施村公厕拆除。
但此后张小伟又提出拆除与其有矛盾的同村村民张某某房屋的要求,并威胁不在其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要求就对人质行凶。
当日下午6时许,张小伟仍拒绝释放人质。在人质生命遭受严重威胁的情况下,现场处置小组下令公安特警强行突破进入房内,开枪制服被告人张小伟,安全解救人质。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小伟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控制他人作为人质,以人质人身安全要挟实现其目的,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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