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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实施常态化海洋维权巡航执法 提高管控能力

2013年04月11日16: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中国将实施常态化海洋维权巡航执法 提高管控能力]
  中新网4月11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国家海洋局发布《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规划就海洋资源管理、海岛保护与开发、海洋防灾减灾以及海洋权益维护等方面,作了具体说明。

  《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全文如下:

  我国位于太平洋西岸,大陆岸线长1.8万公里,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岛6900多个,内水和领海面积38万平方公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和我国的主张,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此外,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了具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7.5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结核矿区和1万平方公里多金属硫化物矿区,在南北极建立了长城、中山、昆仑、黄河科学考察站。

  作为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我国在海洋有着广泛的战略利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开放型经济的形成与深化,海洋作为国际贸易与合作交流的纽带作用日益显现,在提供资源保障和拓展发展空间方面的战略地位更为突出。“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着力提升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统筹海洋事业全面发展,是保障国家“走出去”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本规划以2008年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基础,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对新时期海洋事业发展做了全面深入的部署。本规划所指海洋事业,涵盖海洋资源、环境、生态、经济、权益和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活动。规划期至2015年,远景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发展环境

  “十一五”以来,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同时也面临严峻形势和诸多挑战。必须以全球眼光和战略思维,审视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准确把握海洋事业发展的新特征,继续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有效化解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海洋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第一节 成就回顾

  “十一五”时期,全民海洋意识显著增强,海洋规划工作有序开展,海洋发展战略逐渐明晰。海洋国际合作深入推进,国家海洋权益和海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实现了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巡航执法。海洋科学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具有标志性的深海勘探等技术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域资源环境与科学调查广泛展开。海洋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重点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实施,海洋保护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海洋公益服务和防灾减灾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海域、海岛、海上交通、海洋渔业和海上治安管理取得积极成效,海洋综合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第二节 机遇与挑战

  “十二五”是我国海洋事业加快调整、拓展和提升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海洋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出了重要部署。海洋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严峻挑战。一是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临海产业的加速集聚,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任务更加艰巨,亟待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布局优化的指导与调节,切实提高海洋经济监测评估、海洋防灾减灾和海洋资源环境监管等方面的能力。二是面对世界海洋科技竞争日趋激烈的严峻形势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迫切要求,亟待改善海洋自主核心技术缺乏、成果转化率低、科技高端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切实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和人才培养力度。三是随着改革开放战略的深入实施和海洋事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亟待完善海洋综合协调机制,切实提高维护海洋权益、保障海洋安全、快速处置海洋突发事件和参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积极适应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立足发展基础,把握发展机遇,创新发展思路,科学确定“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推进我国海洋事业再上新台阶。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进步为支撑,坚持陆海统筹,科学利用海洋资源,合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积极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提高海洋意识,繁荣海洋文化,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参与国际海洋事务,拓展发展空间,全面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为建设现代化海洋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陆海统筹。正确处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海洋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统筹协调陆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功能定位、重点任务和管理体制。

  坚持全球视野。正确处理及时总结自身实践与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关系,创新发展思路,主动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交流合作,积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和义务,树立更加开放的现代海洋发展观。

  坚持服务为本。正确处理海洋事业快速发展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机制,切实提高海洋事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事业进步的服务保障能力。

  坚持持续发展。正确处理海洋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规范海洋开发秩序,转变海洋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努力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坚持科技创新。正确处理加快海洋事业发展与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人才培养与引进,切实提高科技对海洋事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十二五”时期,海洋事业发展的目标是:

  海洋综合管理能力稳步提高。海洋综合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规和政策日益健全,海洋联合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海域、海岛、海洋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管理更为规范有力,海洋经济监测公报与评估制度有效执行,海洋综合管理调控手段明显加强。

  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海洋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重点近岸海域水质有所改善。海洋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由2010年的1.1%提升到2015年的3%,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6%。

  海洋公共服务能力明显优化。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水平提高,风暴潮灾害警报提前12小时发布,海啸灾害警报在海底地震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海洋防灾减灾体系逐步完善,新建89个海洋观测站,建成3个大型海上综合观测平台,志愿船不低于400艘。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海洋标准计量等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高。出海边防检查和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海上人命救助有效率稳步提升。

  海洋巡航执法能力不断强化。管辖海域维权巡航执法时空覆盖率进一步提升,应对海上侵权事件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急反应和现场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参与维护国际重点海域和海上战略通道安全的保障能力得到强化。

  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我国海洋基础研究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海洋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发能力显著增强。深海油气开发、深海资源勘探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取得实质性突破,海上风能工程装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装备实现大规模产业化,海水淡化原材料、装备制造自主创新率达到70%以上,对海岛新增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对沿海缺水地区新增工业供水量的贡献率达到15%以上。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达到60%。海洋事业从业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达到55%,以重大海洋科技项目或工程为依托,培养100名左右具有国际水平的海洋科学与技术领军人才。

  到2020年,海洋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海洋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大幅提升。海洋开发布局全面优化,海域利用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陆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海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根本扭转,海洋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得到基本遏制。海洋经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显著增强,海洋综合管理体系趋于完善,海洋事务统筹协调、快速应对、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和影响力显著提高,国际海域与极地科学考察活动不断拓展。全社会海洋意识普遍增强,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健全。国家海洋权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维护和保障,海洋强国战略阶段性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章 海洋资源管理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规范管理,科学养护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加强海水资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指导,切实提高海洋资源对促进海洋经济和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

  第一节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管理

  加强海水养殖管理,合理确定养殖规模,调整优化海水养殖布局,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加快水产养殖标准化建设和健康养殖标准推广应用。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合理确定增殖放流品种,加大近海海域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不断完善伏季休渔制度,继续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总量和功率总量控制制度,促进渔业装备更新,2015年渔船总数和功率总量不突破2010年实际数量。继续实施远洋渔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强新资源新渔场的探捕和开发利用,积极建设多功能海外渔业综合开发基地。研究制定促进海洋渔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节 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与开发

  加强黄海、东海、南海等海域油气资源战略调查与评价,完成重点海域油气资源普查。加大黄海、南海、东海油气勘探,加强深水区油气资源潜力的科学研究,加大深水勘探开发科技与装备的攻关力度,力争实现商业性油气开采。实施海域天然气水合物资源普查,积极研发勘探开采技术和装备,开展试采工程。

  第三节 推进海水资源综合利用

  加快制定促进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扩大沿海城市海水利用规模。在沿海地区的电力、化工、石化、冶金等行业中实行海水直流冷却和循环冷却,2015年海水年直接利用量达到750—1000亿立方米。积极创建国家级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示范城市,继续支持天津、大连、青岛、上海、深圳、厦门、宁波等城市因地制宜地实施海水淡化工程。鼓励沿海省市率先选择一批沿海市县,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试点,扩大海水淡化和海水综合利用规模。以辽宁长海、山东长岛、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广东南澳、广西涠洲和海南西沙群岛等海岛为重点,大力发展海水淡化,满足海岛居民生活用水。2015年,海水淡化量达到220—260万立方米/日。促进海水化学资源和卤水资源综合利用,加快浓海水制盐、提钾、提溴、提镁、提锂及其深加工等产业化进程,建设国家海水利用产业化基地。

  第四节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勘查与评估,编制发展规划,利用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加强海洋能开发应用。开展万千瓦级潮汐水轮发电、兆瓦级潮流发电、百千瓦级新型波浪能项目示范。探索开展温差能和海洋生物质能利用。因地制宜地发展海上风电,引导风电场布局逐步向深水远岸推进。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发展与国际海洋学院、保护国际等非政府间。

  第四章 海域集约利用

  坚持集约节约用海,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健全海域使用机制,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一节 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全面推进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对重点项目用海实行全过程监管。实施差别化的海域供给政策。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标准,适时调整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开展海域资源价值评估,推进实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健全和规范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机制。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对各类用海活动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推进全国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修复工作,到2015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00公里。

  专栏一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体系

  健全国家、省、市、县四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体系,完善业务化运行机制。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和地面监测技术,开展海域使用状况监测。建立围填海项目动态监视监测制度,重点开展填海、围海及构筑物用海监测。提高重点海域远程视频监控能力,实现开发利用重点海域全天候监控与重大工程项目用海全过程监控。建立海域使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海域使用综合评价与决策服务能力。

  第二节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

  进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加快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科学划分海域基本功能,统筹海域空间开发,提高海域利用效率,强化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作用。优化海岸线资源配置,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调控海岸线开发布局和强度,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突出海岸线的社会服务功能。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用海,合理布局沿海港口、滨海城镇和临港工业区。

  第三节 强化围填海及重大建设项目用海管理

  严格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和时序。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和考核,加大对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做好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的科学论证。加强对集中连片围填海的管理,严格控制内湾围填海,减少对自然岸线、海湾、海岛、湿地、水生生物资源、水下文物等的破坏。规范海底电缆管道和军事用海管理。

  第五章 海岛保护与开发

  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加快实施海岛保护规划,实施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加强有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和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第一节 促进有居民海岛有序开发

  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加快舟山、横琴、平潭等重点海岛的开发开放。建设舟山群岛新区,全力打造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推动横琴开发开放,建设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建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适度控制海岛居住人口规模,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保护自然景观和历史遗迹,维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平衡。大力推进海岛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发展,支持交通通讯、供水供电、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发展特色产业,制定扶持边远海岛开发利用的有关政策。

  第二节 加强无居民海岛保护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视监测,清理非法用岛活动,严格限制开发具有红树林、珊瑚礁、泻湖等特殊生态系统的无居民海岛,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倾废。建立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海岛资源综合调查和地名普查,设置海岛名称标志,完善海岛数据库。发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名录,依法开展无居民海岛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登记等工作,稳妥实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开展海岛生态评估,选择典型海岛实施生态修复,推行生态型海岛开发利用模式。

  专栏二 无居民海岛的监管与保护

  海岛生态修复工程:编制海岛生态修复技术规程,选取辽宁大王家岛,山东崆峒岛,浙江桥梁山岛、北渔山岛和南韭山岛,广东罗斗沙岛、三角岛和小蜘洲岛等,实施海岛陆域生态系统修复试点。选取辽宁广鹿岛、山东麻姑岛、福建东山岛和海坛岛、广西沙井岛和涠洲岛等,实施岛体周围沙滩生态修复试点。选取福建湄洲岛,海南永兴岛、西瑁洲岛和小洲岛等,实施海岛周边红树林、珊瑚礁生态修复试点。

  海岛监视监测系统:建设海岛数据管理平台、监视监测网络,建立海岛生态评估和预警系统,开展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船舶巡航、登岛实地监测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海岛监视监测,构建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动态监控我国海岛保护与利用情况。

  第三节 强化特殊用途海岛管理

  开展领海基点岛屿巡视。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划定保护范围,保持领海基点海岛及其周边区域地形、地貌稳定,修复受损严重的领海基点海岛。积极保护国防用途海岛,禁止从事影响国防的各类活动。对海洋权益和海洋划界有影响的特殊岛屿要加强助航导航、水文气象观测、地震监测、海洋防灾减灾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加强海岛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建立海岛自然保护区科学普及和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

  第六章 海洋环境保护

  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状况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扭转海洋环境质量恶化的趋势。

  第一节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对渤海、长江口、珠江口等重点海域海洋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总量的监测评估,重点加强对直排海污染源的监管,加强近岸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强化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废活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海洋环境执法查处力度。实施船舶及其相关活动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计划,建立船舶油污水、压载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跟踪系统,加强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修订相关法规,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损害赔偿机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开展石油勘探开发等海洋工程和大型临海企业海洋污染赔偿制度研究。沿海地区要依据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确定氮磷营养盐、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等特征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并实施重点河口、海域各类污染物排海总量分配方案和削减计划,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积比2010年减少10%。

  专栏三 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示范工程

  选择10个有典型环境问题的封闭或半封闭海湾,建立跨行政区域和跨管理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开展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主要污染源的分配排放控制,加强重点海域化学需氧量、石油类以及汞、铅、铜和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控制。

  第二节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与评价

  实现海洋环境管理由事后管理向全过程监管转变,继续完善国家、省、市、县相结合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开展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实现对我国管辖海域各类环境要素的监测。建立海洋环境保护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海洋环境监测信息分析评价,完善海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和环境状况通报制度。对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监督;对赤(绿)潮易发区、集中海水养殖区、重要滨海浴场、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动区域等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公众健康安全、海洋生态安全的海域开展海洋环境质量监测。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实行定期巡航监测,定期发布通报。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内分泌干扰物、生物毒素等的监测与评价。

  第三节 强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与处置

  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各类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全海域海洋应急监测预警能力。开展沿海环境风险源和环境影响区调查,建立海洋环境风险信息数据库,强化海洋环境风险评估。加强海上溢油风险评估工作,在国家重大海洋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基础上,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强化溢油风险管理措施,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联动机制。制定应对核泄漏事故海洋环境监测预案,开展重点海域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和评估工作。健全海洋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强化事件处理的公开透明,明确政府应对措施,提高公众防范技能。

  第七章 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

  加大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建设海岸带蓝色生态屏障,恢复海洋生态功能,提高海洋生态承载力。

  第一节 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普查,重点对98个海洋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开展调查与评估。建立海洋生物样品库和重要海洋生物种质资源库,建立海洋生物多样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海洋濒危物种保护和外来入侵物种防范的管理,建设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强各类海洋保护区规划和管理,完善海洋保护区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到2015年,新建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3个、海洋特别保护区44个,推进形成海洋保护区网络。研究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选择典型海域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

  第二节 推进海洋生态系统修复

  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盐沼、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工程,建设25处海洋生物资源修复区,开展35处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新增滩涂湿地植被面积200平方公里,其中种植红树林100平方公里,恢复芦苇湿地100平方公里。在广东大亚湾及雷州半岛、广西涠洲岛、海南周边及西沙等海域开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态修复。在滨海地区规划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三节 强化海洋生态监测和生态灾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态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监控体系,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预警和防治工作。提高卫星航空遥感、远程视频及在线自动监测能力,新建18个海洋生态监测站。建设海洋绿潮、水母、外来入侵物种、敌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监控网络,强化海洋赤潮监控,形成20个重点生态监控区。开展海洋生态灾害防治技术应用示范,加强海洋生态灾害防治体系及治理示范工程建设。

  第八章 海洋经济宏观调控

  坚持陆海统筹,加强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调节与服务,调整海洋产业结构,优化海洋经济布局,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海洋强国的经济基础。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指导与调节

  研究支持海洋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海洋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制定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推广海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产业发展。编制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强对海洋经济的规划指导。保持海水养殖业稳步增长,强化海洋渔业在海洋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大力推进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制造和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深海资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加强海洋经济统计工作,定期发布统计公报,搭建海洋经济信息服务平台。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工作,强化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继续将围填海计划管理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科学引导沿海地区产业发展的投资规模与空间布局。

  专栏四 海洋经济调查与监测评估

  全国海洋经济调查:以海洋经济调查试点为基础,实施全国海洋经济调查,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与方法,建立涉海基本单位名录库,掌握海洋经济发展规模、结构、布局等,强化海洋经济核算支撑。

  国家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国家、海区、沿海省(含计划单列市)三级分布式信息节点,建设海洋经济运行监测系统、海洋经济评估系统、海洋经济信息数据库系统和信息服务平台,形成全国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

  第二节 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战略

  制定并实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发挥战略性、指导性作用,合理划分内水和领海、海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体功能,实施海洋空间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的绩效评价,优化海洋开发利用空间布局。对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大,海洋资源开发问题突出,海洋产业活动和经济结构亟需调整的海域实施优化开发。对区位优势明显和战略地位突出,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较好,海洋经济发展潜力较高,适于高强度集中开发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重点开发。对关系我国海域与海岸线生态安全,需要保持并提高渔业生产能力的海域及海岛实施限制开发。对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水下文物保护区、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所在的海域及海岛实施禁止开发。

  第三节 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

  支持山东、浙江、广东、福建和天津开展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在深化改革、优化海洋经济结构、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加强对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经验总结等工作,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提供示范。继续对沿海重点开发开放地区的发展给予支持,形成布局合理、优势互补、开发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产业集聚区。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务

  推进海洋调查与测绘、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标准计量工作,强化海洋渔业和海上交通的服务保障能力,提升海洋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调查与测绘

  加强海洋调查的统筹规划与管理,开展近岸海域精细勘测与测绘。定期更新近海海洋资源环境基础数据和基础图件,完善海洋基础数据库系统。加快实施海洋地质保障工程。拓展海洋勘探调查空间,加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综合调查,开展外大陆架海域、重要资源区等专项调查,继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评价。加强全球海洋地理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建立海洋调查船准入制度,推进大型海洋调查探测设备和分析测试仪器共享。

  第二节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统筹海洋信息化工作,编制海洋信息化发展规划。加快海洋信息标准化建设,推进信息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共享,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改造海洋信息业务网。建设海洋环境与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平台,以海域海岛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监测、基础科学研究为主题,推进海洋管理与服务信息化工作。继续建设“数字海洋”,加快海洋数字档案与图书馆建设。健全海洋信息发布制度,强化信息公共服务。进一步强化海洋信息管理,保障国家海洋信息安全。

  专栏五 “数字海洋”工程

  在“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及相关海洋业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整合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及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海洋信息资源,改造和完善海洋信息通讯传输网络,建设安全保障和运行控制系统,构建统一的“数字海洋”基础信息、决策指挥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节 健全海洋标准计量服务体系

  强化“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海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重点加强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建设。建立海洋标准效果评估体系,建设全国海洋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海洋标准计量的国际合作,建设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专栏六 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

  应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和世界气象组织的有关需求,在我国天津建立亚太区域海洋仪器检测评价中心,建设海洋仪器计量性能检测、海洋仪器环境试验、检测技术研发、海洋仪器国际标准研发、全球海洋仪器质量监督保障、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支持、交流与培训等平台,为亚太地区海洋标准计量和质量监督提供服务。

  第四节 提高海洋渔业服务能力

  加强对海洋渔业发展的指导,优化渔港建设布局,改扩建一批沿海重点渔港,提高建设标准,完善通讯、监控、导航等设施,在台风多发的东南地区适当增加布局密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沿海渔港网络,为70%的渔船提供就近服务。加强渔村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渔民生产生活条件,加大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开展渔民多样化就业培训。健全海洋水产良种选育、水产技术推广与疫病防控服务体系,加强海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强化渔业安全生产和执法检查。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

  第五节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务

  加大海上航运监管与服务力度,优化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完善沿海干线航标体系,建成西沙、南沙海域公用航标,航道安全巡航扩展至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开展沿海民用港口及航路测绘,更新重要通航水域、能源大港海图。完善全国沿海近岸水域甚高频安全通信系统布局,实现沿岸25海里全覆盖。购置直升机、固定翼飞机,建造巡航船、航标船、测量船,推进航运保障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搜救演练,积极推进搜救国际合作。到2015年,渤海湾、长江口、台湾海峡、珠江口、琼州海峡、南海部分水域离岸100海里范围内,监管救助力量到达时间不超过90分钟。

  第六节 维护海域平安稳定

  创新海上治安管理,完善海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编制平安海域建设发展规划,实施我国内水、领海及毗连区常态治安巡逻,打击海上犯罪。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提高船舶出入境边防检查效率。精准管控靠港国际航行船舶,保障港口和船舶治安安全。提升海上治安管理服务能力,合理布防海上警力,完善沿海口岸、码头和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和通关条件,强化海上110治安报警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海上群防群治网络,加强执法装备能力建设。

  第十章 海洋防灾减灾

  增强海洋灾害意识,加强海洋灾害风险防范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加快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和预警预报服务水平,增强海洋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完善海洋防灾减灾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节 强化海洋灾害风险防范能力

  开展全国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布局和涉海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制定提供科学指导。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设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价制度,制定风险评价技术规范,对已建和在建的沿海核电站、化工企业、大型产业园区和城镇发展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在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内设立产业园区、进行重大项目建设的,应当在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预测和评估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的影响。

  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海洋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灾害预警多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建设海洋减灾中心和移动应急指挥平台,加强海洋灾情信息快速获取能力建设,提高应对各类海洋灾害的装备能力、技术水平和物资储备。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全社会的海洋灾害防范意识。

  第二节 提升海洋预报服务水平

  加强海洋、气象、地震、环保、水利、海事、民政、渔业等主管部门的协同与配合,进一步完善海洋预报体系,形成分级分区、面向目标、互为补充的海洋预报服务工作格局。加强海洋预报技术的自主研发,重点推进沿海重大设施、产业密集区和人口密集区的精细化预报工作。拓展海洋预报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建立渔业生产、大洋航路保障、海上搜寻与救助、海洋油气生产等专题服务系统。到2015年,风暴潮、海浪、海流数值预报时效从目前的3天提高到5天以上,近岸空间分辨率从4000米提高到100米以内,开展海洋灾害发生前3至6小时的短时临近预报。加强海洋预警信息发布,通过各类媒介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增强海洋预报的社会服务功能。

  第三节 增强海洋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提升海洋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分析预测能力,开展厄尔尼诺、拉尼娜等海—气形势对我国气候影响的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各类分析预测产品。建立气候变化影响调查评估体系,开展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态系统退化等对我国沿海经济社会影响的监测调查和趋势分析工作。加强沿海湿地的保护和防护林带、防潮工程建设,提高沿海各类重大工程项目和城镇市政排水设施的设计标准,增强沿海地区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节 提高海洋灾害观测能力

  加强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海洋灾害观测覆盖密度,增强离岸观测能力,完善沿岸观测、海底观测、海上平台、浮标、潜标、船舶、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海洋灾害立体观测网,提高观测网运行保障能力。加强海上重要通道、国际航线等重点海域的观测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志愿船和应急移动观测,加大海啸监测力度。进一步加强海洋断面调查,增加数量和频次,提高调查装备水平。

  第十一章 海洋权益维护

  实施常态化的海洋维权巡航执法,开展多种形式的海洋维权行动,深化相关对策研究,强化管辖海域的实际控制,加强海上航行安全保障,切实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第一节 加强海上维权巡航执法

  强化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定期维权巡航执法,进一步提高海上维权执法与管控能力,购置、建造用于维权巡航执法的船舶、飞机,建设保障基地,提升监视监控和通信联络能力。

  第二节 开展多形式海洋维权行动

  在传统渔场开展常态化护渔维权行动,保护我国渔船在东海、南海传统渔区的生产活动。结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科学规划西沙、南沙旅游线路。在管辖海域和岛礁建立海洋保护区,切实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在公海及国际海底区域内的资源开发、科学调查等活动。加强我国海洋权益主张的对内对外宣示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三节 维护国际海上航行安全

  深化与海洋大国在海运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合作,加强海上战略安全、通道安全的磋商与对话协调机制,拓展在打击海盗、反恐、反走私、缉毒、搜救等领域务实合作,共同维护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安全。加强与重要通道沿岸国在海洋观测、航道测量、环境保护和灾害预报、航海保障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互惠合作。积极参与维护马六甲海峡安全的地区事务和海上合作。

  第十二章 国际海洋事务

  拓展双边和多边海洋合作空间,积极引导区域海洋合作,切实履行国际责任和义务,全面提高我国参与国际海洋事务的能力。

  第一节 全面参与国际海洋事务

  积极参与联合国相关海洋事务,提高参与国际海洋规则制定和海洋事务磋商能力。加强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等机构工作的实质性参与。深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研究,跟踪世界各国实践公约的最新情况。准确把握国际海洋秩序发展新趋势,做好参与重要国际事务的政策、法律、科学、技术及执行方案的储备,提高研判和行动能力。深入参与海洋环境保护、海底资源开发、渔业资源管理、海事与海上救助等涉海国际公约、条约、规则的制定、修订工作。推进与相关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开展国际海洋合作研究与技术培训。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事务非正式磋商、“全球海洋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工作,跟踪研究深海生物基因资源、公海保护区等国际海洋热点问题。

  第二节 深化拓展双边海洋合作

  积极开展政府间、科研机构间的合作,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在海洋观测与调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评估、海洋灾害过程研究与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与防范措施、海洋经济发展政策与海洋管理等领域的合作。推进中印尼海洋与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心建设,加大对发展中国家海洋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的支持和技术援助力度。加强与发达国家、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前沿海洋科学、业务化海洋学、海洋政策与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培训、旅游开发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积极推进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开发、海洋空间资源利用、极地考察等海洋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专栏七 中印尼海洋与气候变化联合研究中心

  与印度尼西亚合作,在雅加达建设中印尼海洋与气候联合研究中心,通过促进我国和印度尼西亚在海洋与气候领域的合作,增强对印度洋及周边海域的科研调查、综合观测和研究能力,共同提高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三节 积极引导多边区域合作

  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海洋政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合作,推动南海海啸预警与减灾系统建设。支持并参与联合国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发起的重大海洋科学计划和各项活动,组织实施区域海洋合作项目。积极发展与北太平洋科学组织、国际海洋研究科学委员会、国际海洋学院等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发挥在亚太经合组织海洋工作组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亚太经合组织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工作。

  专栏八 亚太经合组织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

  与亚太经合组织合作,在厦门建立海洋可持续发展中心,通过政策交流与咨询、研讨与培训以及开展示范项目等活动,促进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经济体之间海洋领域的务实合作,加强海洋综合管理能力建设,实现亚太区域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章 国际海域资源调查与极地考察

  持续开展国际海域资源调查,深化极地科学考察,加强国际海域资源调查和极地科学考察能力建设,为人类和平利用海洋作出贡献。

  第一节 加强国际海域资源环境调查与评价

  在国际海底开展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及生物基因资源调查,适时提出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矿区的申请。深入开展多金属结核合同区的资源评价。开展国际海底环境综合研究,加强深海典型生境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价,开展深海微生物、底栖生物和浮游生物研究。加强深海生物基因资源采集、保藏、提取和培养技术研究,开发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

  第二节 深化极地科学考察

  实施南极大陆及周边重点海域、北极海域环境的综合考察。深化极地科学考察与研究,重点开展冰川、海洋、大气、地质与地球物理、天文等基础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极地生物资源调查和利用研究,开展极地微生物基因资源的收集和应用评估。加强北极航道利用调查与研究,积极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极地观测系统,实现南北极综合考察常态化。有效开展南极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节 加快国际海域调查与极地考察能力建设

  新建大洋综合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提高装载能力。加大深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选冶加工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力度。加快国家深海基地建设,提高深海资源调查、深海技术装备研发的综合保障能力。规划建设大洋调查海外支撑保障站点。提高极地科学考察和保障能力,规划建设南极新的考察站,建设南极固定翼飞机保障系统,提高极地考察陆地运输装备能力,实施极地考察破冰船建造工程,确保每年200天以上的极地考察时间。实施极地科学考察国内基地的改造升级,重点强化实验分析、数据处理、多学科综合研究、资料数据共享和国际极地信息交流功能。

  专栏九 国际海域调查与极地科考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工程

  国家深海基地建设工程:建设大洋调查船和载人潜水器支持母船的专用码头、科研办公业务用房、配套保障用房等,配置专用设备,为大洋调查、载人潜水器等大型装备海上试验提供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极地考察破冰船建造工程:建造极地科学考察破冰船,配备先进的极地海洋环境考察、实验室及甲板考察作业等设备,提高极地科考支撑保障能力。

  第十四章 海洋科学技术

  坚持深化近海、强化远海、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强海洋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海洋科技对海洋开发、保护与综合管理的支撑能力。

  第一节 深化海洋基础科学研究

  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在一批重大基础科学上取得突破,推动海洋科学整体水平的提高。重点开展海洋与气候、海洋生物多样性、海陆相互作用、海底深部过程等重大前沿问题研究。加强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地质与地球物理、海洋化学等优势领域研究。支持工程海洋学、极地海洋学、海洋观测技术学等新兴领域的研究。推进海洋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和科学创新基地建设。拓展野外科学观测站点建设,完善海洋科学观测网络,推进海上综合科学试验场建设。

  第二节 发展海洋战略性前瞻技术

  深化深海探测技术研究,加快高新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推进“蛟龙号”深海试验性应用。加强大深度水下运载、生命维持系统、高比能量动力装置、高保真采样和信息远程传输、深海装备制造等技术研发,实现重载作业型水下机器人装备与技术的国产化。发展海洋观测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一批海洋生态和动力环境观测核心技术,加快推进海底观测网技术发展。发射海洋系列卫星,完善数据地面接收站建设,深化海洋卫星遥感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加强特种船舶装备技术研发,重点发展深海钻井船关键技术、大洋渔业船舶与装备关键技术、深远海多功能可移动式人工岛关键技术、海上救捞作业船和深潜救助打捞作业技术及配套装备。继续发展深海勘探技术,加强大洋、海底多参数快速勘测和三维勘查技术、热液区原位观测和综合评价技术、深海矿产资源和生物资源取样关键技术及工程样机研发。研究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技术。

  专栏十 海洋系列卫星专项工程

  研制发射海洋一号系列水色环境和海洋二号系列动力环境业务卫星。改扩建现有的北京、三亚、牡丹江和杭州海洋卫星地面接收站,新建北京数据处理中心、海上遥感辐射校正试验场和南、北极遥感卫星接收站。建立海洋水色环境和海洋动力环境信息获取,卫星海洋遥感资料库、信息库和综合服务,以及海域和海岛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防灾减灾、海洋权益维护应用等业务化系统。

  第三节 推进海洋技术产业化

  完善海洋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搞好海洋科技投融资平台建设,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发挥企业在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推动形成区域海洋科技产业联盟。实施科技兴海工程,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支持海洋产业技术研发转化中心和孵化基地建设,推进海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海洋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海洋技术推广中心建设,引导海洋生物、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水综合利用、海上清污和海洋能等科研成果加快转化。发展苗种繁育、绿色养殖和精深加工等海洋生物资源开发与高效综合利用技术。加快深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转化,在深海生物制品、工业酶以及生物冶金等方面实现产业化突破,规划建设海洋生物医药产业园和海洋药谷。搭建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验平台,完善海洋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加速海洋能产业化进程。强化海水淡化技术研发、示范及运行机制的集成创新,开展新能源和海水淡化联合技术示范应用,实现万吨级以上大规模海水淡化、海水循环冷却等工程示范和产业化推广,到2015年,反渗透法和蒸馏法海水淡化单机规模分别达到1.5万立方米/日和2.5万立方米/日。大力推进深水油气生产作业装备、深海通用材料、基础部件产业化开发。

  第十五章 海洋教育和人才培养

  实施“泛海人才战略”,加快海洋教育发展,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完善海洋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发挥海洋人才效能,统筹推进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加快海洋教育发展

  支持发展海洋高等教育,调整优化涉海高等院校海洋学科专业设置,扩大相关专业办学规模,推进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培育具有国际水准与地域特色的海洋院校和专业。在经费投入、扶持政策等方面对海洋基础学科教育予以适当倾斜。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改革培养模式。实施海洋人才培养共建计划,继续推进涉海部门(单位)与相关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加强海洋职业教育和培训,壮大专业技能人才队伍。制定海洋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办法。

  第二节 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

  实施海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发展计划、高层次创新型海洋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结合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建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基地。健全有利于人才创业及团队形成的引进、使用、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完善首席科学家、首席专家和特聘专家制度,对重大海洋科学与调查项目推行技术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分离制度。支持我国科学家参加国际大型海洋科学研究计划,牵头组织重大国际合作研究项目。促进与港澳台地区在海洋科技教育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合作。以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涉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为载体,加大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创业的扶持力度,为引进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务。

  第三节 统筹海洋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海洋事业发展需要,加强海洋工程装备技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海洋公益服务专业技术、海洋管理、海洋高技能和国际化海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重点海洋产业人才发展目录,研究重点领域海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与激励政策。引导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海洋专项,在研发实践和产业化过程中集聚培养人才。稳定海洋专业技术工作方向,加强专业技术团队培养。鼓励海洋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基层台站、远洋船舶、边远海岛等一线地区和艰苦岗位实习工作。实施海洋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计划,为海洋事业发展储备优秀人才。开展海洋人才动态跟踪统计工作,形成监测评估体系,促进人才有效配置与合理流动。

  专栏十一 “泛海人才战略”

  “泛海人才战略”是指面向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的需要,统筹规划各涉海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协调指导各沿海地区人才队伍发展,整合优化各学科海洋科技人才资源,建设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跨领域的海洋人才队伍。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规

  坚持依法治海、依法护海,健全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完善海洋执法与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海洋依法行政能力和海洋综合管理水平。

  第一节 加强海洋立法工作

  完善海洋立法的框架体系,提高海洋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推进海洋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加快制定南极活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海洋经济、渤海区域、海洋防灾减灾、海洋巡航执法、大洋勘探、军事用海管理以及海洋基本法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倾废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与相关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确保海洋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研究建立法律法规实施效果评估制度。支持沿海地区出台地方性海洋法规与政府规章,健全上下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海洋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

  第二节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干部队伍法治教育,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海洋执法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海域使用、无居民海岛利用、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和海洋工程等审批环节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形成规范的行政决策程序,落实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重大决策听证、政府信息公开等制度。加强海洋领域信访和行政复议工作,完善举报投诉平台,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许可、强制、复议等行为的审查程序,及时化解各类用海矛盾。

  第十七章 海洋意识和文化

  树立建设海洋强国的意识和理念,发掘和保护海洋文化遗产,培育海洋文化产业,促进海洋文化繁荣发展,增强海洋事业发展软实力。

  第一节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识

  制定增强全民族海洋意识指导意见。推进中小学海洋基础知识教育,加强高等院校海洋科学和文化普及教育。充分利用自然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各类场馆,建设一批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完善海洋保护区的科普教育功能。积极推进国家海洋博物馆和中国海洋档案馆建设。积极开展海洋文化理论研究,编纂中华海洋文明史,出版海洋文化、科普教育等系列丛书。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多形式开展海洋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海洋知识竞赛、海洋夏令营、海洋博览会等活动,继续办好“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等海洋主题宣传和文化活动。

  第二节 保护海洋文化遗产

  制定海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加强海洋文化遗产研究和调查,初步查清我国涉海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规模和保护现状。加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实施南海号、南澳号等沉船遗址和西沙水下文物重点保护工程,提高水下考古科技和装备水平。加强各级水下文物保护区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管辖海域水下文化遗产安全。系统整理保护民间节庆等习俗、文学艺术、传统技艺、饮食服饰等涉海非物质文化遗产及代表性传承人,拓展文化遗产传承利用途径。加强(象山)海洋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发掘、传承和弘扬妈祖文化、以海洋丝绸之路为代表的海洋商业文化、以郑和下西洋为代表的航海文化,鼓励各类海洋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和展示发行。

  第三节 培育海洋文化产业

  加强政府对海洋文化产业的引导与培育,实施重大海洋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动海洋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海洋文化产业群建设。编制海洋文化发展规划,制定海洋文化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设立海洋文化基金,鼓励跨所有制经营和重组,推动海洋文化与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融合,提高规模化水平。积极发展海洋文化娱乐、旅游休闲、体育运动等产业,培育一批优质海洋旅游景区和旅游线路,打造国家精品海岸和海岛旅游带。继续搞好青岛国际海洋节、厦门国际海洋周、象山开渔节、平潭国际沙雕节等各具特色的海洋节庆活动,打造招商引资、集聚产业的文化平台。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充分认识海洋在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紧迫感和忧患意识,强化对海洋事务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海洋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能力。

  第一节 制定海洋发展战略

  树立海洋科学发展观和权益观,把握全球海洋发展态势,深入开展海洋发展的战略性、方向性和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并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统筹我国在内水、领海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及南北两极的现实和潜在利益,统筹国家海洋政治、外交、安全、经济、管理等工作,形成促进海洋事业发展的合力。

  第二节 实施海洋综合管理

  推动建立海洋事务高层次协调机制,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取向,综合运用海域和海岛、海洋渔业、海运海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手段,对海洋产业发展和海洋经济运行实施引导和调节,提高综合管理对海洋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调控效率。

  第三节 强化规划配套指导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工作职能,立足海洋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事关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海洋产业培育、海洋科学技术研发转化等方面规划的编制实施,落实配套政策和措施,通过充分发挥各类海洋规划的指导调节作用,促进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海洋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机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节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时,加大对海洋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保障国家海洋领域重大项目的实施。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时把海洋事业发展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大基础能力建设、重大专项的资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统筹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并强化绩效考评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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