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 张国锋
去年春节,青年男子李某酒后在河堤边小便,不幸跌入河中溺水身亡。死者家属认为,事发地点的河堤和照明条件存在缺陷,导致悲剧发生。为此,其家属一纸诉状将深圳市水务局和深圳市路灯管理处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家属质疑市政设施存缺陷
死者李某原本是一家餐饮公司员工,去年1月28日晚,李某与姐姐、表弟及表弟女友等4人聚餐,共饮了4支红酒。当晚11时许,4人搭的士返回住所。在途经罗湖区船步高架桥时,李某因要解手,4人于是在高架桥上下车,并相继走下高架桥寻找方便解手的地点。当时李某走在最前面,其表弟走在中间,李某的姐姐及表弟的女友走在后面。其间,李某的表弟还回头告诉李某的姐姐及其女友,称李某要解手,请她们回避。
此后,当三人再向前走时,却没有再见到李某。在附近找寻了1个多小时,仍不见李某踪迹,一行人便返回李某姐姐的宿舍睡觉。次日早上6点左右,李某仍未回来,他们觉得事情不对遂报警。同年1月31日10时许,警方在船步高架桥下发现李某的尸体,经警方现场勘验,李某当时应当是从桥上走下,右拐弯进入与宝安南路靠近布吉河河堤处小便时,不慎落入河中淹死。
事后家属发现,事发地河岸边多数河堤高度均符合规定的安全高度,唯有比较靠近桥边一小段河堤因建设在管道上与管道十字交叉,从管道上方到河堤顶端处仅60厘米左右,分析推断李某应是爬上管道顶端并往河堤处前行时落入河中。
李某的父母认为,儿子遭遇横祸系因河堤的建设维护及路灯照明等存在问题。如果当时有较好的照明条件,并且河堤高度足够,悲剧或许不会发生。
一审判处水务局赔偿11.9万
福田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李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有维护自身安全的意识。李某在与亲属聚餐饮酒后,其行为能力受到酒精的抑制和干扰,在乘车途中下车解手,且自行爬上管道导致落入河中。李某未能保证自身安全,是造成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李某的亲属疏于对李某的照顾,在李某失踪后未能及时报警求助,是导致李某死亡的一方面原因。
对于死者家属对市政设施的质疑,法院审理后认为,水务局作为河堤管理人,在事发地点设立的河堤高度不够,客观上造成一定危险性,是本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另一方面,死者家属称路灯管理处灯光管理不到位,但没有举证证据证实,而路灯管理处则提出证据证明事发当晚路灯照明情况良好。此外,事发地点不属于路灯照明范围,因此路灯管理处对此事故没有过错,不承担相应责任。
该院一审判决认定:李某自身应承担70%责任,其家属和水务局各应承担15%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损失总额为79万余元,其中市水务局应承担11.9万余元赔偿责任。
事发经过是否属实成二审焦点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深圳市水务局认为无法接受,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上,深圳市水务局的代理律师表示,对于李某跌入河中死亡的过程和原因,一审查明的诸多事实存在疑问。因为按照一审时李某家属的陈述,当晚李某及三名亲属晚餐后回住所,行车线路根本无需经过事发地点。而对于李某酒后跌入河中的结论,一审判决也是分析推断得出,并没有扎实的证据作为基础,不能据此认定是因为河堤高度原因导致其跌下溺水。
李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基本认同一审判决。对于对方提出行车路线的质疑,律师称当晚李某等4人对住宿地点选择有分歧,所以当时的行车路线完全正常。既然这一不幸的事件已经发生,作为河堤管理部门存在履职的疏漏,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当庭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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