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潇湘晨报
本报长沙讯 2012年9月30日夜,在长沙一茶馆当服务员的张春琳(女,化名)坐在店里,静静地绣着十字绣。这时,一位同事的前夫符某酒后闯进茶馆找人,与张春琳发生口角。符某对张进行殴打,挣扎中张春琳举起绣花剪自卫,却刺中符某胸口。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春琳主动投案。近日,天心区法院认为张春琳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春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4月11日,记者联系上张春琳,她告诉记者:“谁都不想要这样的结局,他丢了性命,我也一无所有,负债累累。”
张春琳向法庭陈述案发情况时说,符某向她索要老板电话,她说“不知道”,符某说“不知道才怪”,随后便殴打了她。符某掐她的脖子,把她的头往墙上撞,“当时我心里有点急了,无意中碰到了沙发上的剪刀,我拿剪刀挥了一下,我只想吓一吓他……”张的辩护律师称,张身体遭受到不法侵害,出于防卫目的,慌乱中实施了捅刺行为。
法院认为,张春琳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成立。张春琳在遭到符某酒后殴打时,用剪刀刺伤符某左胸部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减轻处罚。
案发后,张春琳的家属与符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对符某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家属的谅解。法院一审判处张春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刘志杰
[律师说法]
正当防卫超过限度应负刑事责任
湘潭大学兼职教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陈平凡认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五个条件,在起因、时间、主观、对象、限度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并且这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平凡表示,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在本案中,被害人符某并没有造成被告人张春琳的生命威胁,只是致其轻微伤,因此被告人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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