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创始人诸志祥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分歧,让黑猫警长很为难(虚拟) |
早报记者 李燕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向社会征集《黑猫警长2》故事创意,黑猫警长创作人诸志祥认为这一行为侵犯其享有的改编权。
昨天,该案在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诸志祥要求美影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拍续集需原告同意”
诸志祥于1981年10月30日完成创作《黑猫警长》小说,目前他是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昨日,这家公司将上海美影厂告上法庭,称只有诸志祥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这其中就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权利。
原告代理人表示,上海美影厂于1983年拍摄动画片《黑猫警长》,以及2011年拍摄电影《黑猫警长》,均取得了诸志祥的许可并支付了相应报酬。但上海美影厂自2010年7月开始,通过多家新闻网络媒体,声称将拍摄电影《黑猫警长》续集,并称“创意一旦被采纳,作者可与上海美影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同时获得创意稿酬2万元”等。
“被告以黑猫警长著作权人的口吻,以著作权人自居,在媒体上征稿,因此有很多的转载,这些转载来源于被告。我们认为这使得全社会都认为著作权归属于被告了。”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拍摄续集需要先通过原告的同意。
为此原告希望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
未征集到任何创意梗概
对此,被告美影厂显然不同意。美影厂通过自己的工作和创造获得了电影的著作权,这些独立性人物形象著作权应该归被告所有。而被告的征集行为包括多种形式的故事梗概,包括文字的也可能包括视频化的梗概。即便是对文字作品征集创意,也是鼓励进行一个新的创作,不属于改编行为,因此根本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把所有涉及到黑猫警长的形式和人物都归他所有,显然是错误的。”
另外,被告代理人提出,是否侵权应当以征集到的稿件与原告文字作品进行比对才能判断。虽然被告在2010年7月的确通过搜狐娱乐发布过“《黑猫警长2》创意征稿 邀新老观众参加”的消息,但最终并未征集到或采纳了任何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原告没提供作品,被告也未征集到梗概稿件,因此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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