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妻后确定有精神疾病 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2013年04月13日02:32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原标题 [精神病患者杀妻法院决定“强制医疗”]
杀害妻子后,丈夫魏某被确定作案时患有精神疾病,不负刑事责任。昨日,长安区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对被申请人魏某“强制医疗”。该案也是西安首例强制医疗案。
因患精神疾病不负刑责
行为人魏某,系长安区人,今年40岁。2007年因受惊吓患有分裂精神病,虽经数次治疗,仍时有反复,病情很不稳定。其间,魏某怀疑妻子有外遇,意图加害自己,心神不安,与乡党聊天时语无伦次,总念叨妻子和他人合谋要伤害自己,一直不吃家里的饭菜,情绪焦躁不安。
今年1月15日晚,魏某和妻子躺在卧室床上看电视时,发生口角。魏某从床头柜中取出菜刀在妻子的脖子上割,妻子呼救,魏某之母听到后进入房间将菜刀夺下,妻子从床上跑下来倒在地上,魏某将妻子的头摁在地上碰撞,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拉开。
“120”到达现场后,发现魏某妻子已经死亡。警方经调查走访,怀疑魏某精神病复发,遂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定魏某在杀人时患有精神疾病。长安区检察院向长安法院申请,要求对魏某“强制医疗”。
长安区法院认为,经法定程序鉴定,魏某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强制医疗须符合三条件
由于该案属新类型案件,且是西安首例,长安区法院对此非常重视。召开庭前会议,由主审法官介绍了案情和控辩各方的意见,对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做了反复的研读和推敲,针对存在的疑惑及时进行讨论和请示,并对合议庭成员进行了合理的分工。
法官介绍,强制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安全,原来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在执法实践中,某些地方曾出现公民“被精神病”的个案现象,将一些精神正常的公民送进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强制医疗制度的关注和质疑。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一制度纳入特别程序,规定了严格的操作规程,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经法定程序鉴定,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仍有以暴力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可能。
本报记者宁军
通讯员程晓杰 姚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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