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茅冠隽报道
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该《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解释》共十五条,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国民收入的增长情况,该解释提高了盗窃犯罪追诉的数额标准,并对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以及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等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量刑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
目前,已有盗窃罪犯从《解释》中获益。成都一不法分子盗窃商场内黄金饰品共价值12万余元,按照《解释》的规定,他可在监狱中“少蹲”近10年。
去年12月下旬,赵某潜入成都一大型卖场,用仿真枪和灭火器砸开一珠宝店的橱窗玻璃,最终盗窃千足金项链2根、千足金手镯10个,经鉴定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如按照旧的标准,该数额属于“特别巨大”,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最终,检察机关建议将此案按新司法解释处理,法院认定赵某的盗窃数额属“数额巨大”,综合其具有犯罪未遂情节,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0元;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724元,分别增长4.6倍和3.7倍。盗窃犯罪是侵财性犯罪,其定罪量刑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家贼”如获谅解可免罪
《解释》首先明确了盗窃财物“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千元至3千元以上、 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而在1998年的司法解释中,这三个标准分别为500元至2千元、 5千至2万元和3万至10万元。
除了盗窃财物的数额之外,盗窃行为的后果严重性也是影响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因此, 《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几种 “数额较大”标准减半的情况,其中包括: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等。此八种情况下, “数额较大”标准按照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同时, 《解释》规定 “家贼”如获谅解可免罪。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作为最为常见的一类犯罪,盗窃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一直居于首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盗窃犯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在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据统计, 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一审盗窃刑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9.08万件、 22.21万件,占当年所有一审刑事案件数量的22.72%、 22.51%。此次 《解释》出台后,盗窃犯罪的数额标准自500到2000元升为1000到3000元,案件数量或将大大降低。
随着近年来 《刑法修正案八》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出台,法律轻刑化趋势明显。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 《刑法修正案八》已取消对盗窃犯罪的死刑,此次 “两高”发布《解释》,同样体现这一精神。
专家: 《解释》体现人性化
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小华告诉记者,“两高”出台的这个《解释》体现了刑法的立法精神和人性化思想。 “比如,数额标准上的调整完全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也是‘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体现。另外,《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八种‘数额较大’标准减半的情形,体现了对于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同样渗透着我国刑法的立法思想。而第八条规定,偷拿近亲属财物一般可不认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应当酌情从宽。我认为‘从宽’意味着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皆可,这有利于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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