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黄老师家住广州市荔湾区,此前在广州市第一中学任教20余年。但在2011年,黄老师却突然被学校解聘,理由是她因生育第二胎违反了计生政策。此后,黄老师将荔湾区计生局、区教育局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所做的行政管理行为违法。黄老师称此前她与丈夫正移民澳门,且已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在生育问题上理应接受澳门特别区法律调整,享受自由生育权利。该案一审黄老师败诉,她不服上诉,该案目前在广州市中院二审。
生二胎两年后被处罚
1990年,黄老师入职广州市第一中学。1994年诞下一子。丈夫陈先生后来前往澳门做生意。2007年8月,夫妇俩通过投资移民方式,双双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由于需满7年才可获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两人的户籍仍在广州。2009年1月,黄老师在澳门生下第二个儿子小超(化名),小超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且在澳门居住。
黄老师说,她在生育第二胎时,曾向学校申报过此事,但学校并未表示否定。2011年,学校突然将她的生育情况上报至荔湾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发函请荔湾区计生局定性,后计生局回函认为其所生二胎违反了省计生条例。2011年2月,她被学校解聘。
状告计生局讨要说法
2011年5月,黄老师一纸诉状将荔湾区计生局告上法庭,荔湾区教育局被作为第三人参加该宗行政诉讼。黄老师认为,她与丈夫均取得了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且她的第二胎在澳门出生,属澳门永久居民,既未占用内地生育指标,也未增加内地人口负担,因此她要求判令荔湾区计生局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荔湾区计生局认为,黄老师夫妇户籍仍在广州,黄老师也长期在广州居住和工作,其生育仍需要遵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因此黄老师所生二胎属于政策外生育行为。
争议焦点
生育行为是否违反内地计生条例?
荔湾区法院在一审时认为,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条规定,“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法院认为黄老师虽然取得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但并未注销广州户口,就应当遵守条例。
具备双重身份,适用哪部法律?
此案二审时,黄老师认为,根据澳门特区基本法规定,澳门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澳门居民享有自由生育权利。“澳门特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和颁布的,属于上位法,其效力明显要高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理应优先适用更高级别的法律。”目前,该案有待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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