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非法营运导致车辆被盗 保险公司可拒赔
本报讯 (记者周伟良 通讯员钟紫薇)为了70元的报酬,私家车主陈先生半夜搭载三名陌生男子,谁知半路三人行凶劫车。令人意外的是,车被开走后自燃,烧死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事后,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发时车辆乃非法营运、使用性质被改变为由拒赔。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责任免除理由成立,判陈先生败诉。法官提醒私家车主,因非法营运的自身过错,最终导致车辆被盗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私家车主半夜搭客遭抢劫
去年11月3日凌晨2点,陈先生驾车准备去樟木头加油,途经塘厦镇新都会酒店时,三名年轻人在路边拦下他的车,表示要去樟木头汽车站接朋友,到达目的地之后给陈先生70元。
陈先生答应了让其三人上车。怎知经过塘厦新太阳城高速路口时,三名年轻人持刀行凶,将陈先生赶下车后,驾车离去。事故发生后,陈先生马上向公安机关报警。
令陈先生意外的是,三名犯罪嫌疑人开车经过常平九江水路段时,车辆发生了自燃,三人中有一人被烧死,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一人仍在逃。
车主非法营运索盗抢险遭拒
事故发生当天,陈先生就以车辆投保了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去年11月30日,保险公司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称,其车投保时约定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车,但事发时实际用途为营业性质,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陈先生并未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批改手续。
依据保险法及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相关约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随后,陈先生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63800元及利息。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虽然陈先生声称涉案车辆一直系其家庭自用,但在事故发生时,其正搭载三名年轻男子,并与对方谈好价格为70元,导致涉案车辆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处于非法营运状态。且陈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凌晨两点面对三名陌生的年轻男子拦截其车辆,应当意识到其停车行为可能导致的危险,其不仅使自己的生命陷入危险,也增加了涉案车辆的危险。
因此,法院认为,陈先生的行为客观上改变了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涉案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责任免除理由成立,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勿贪图小利陷入危险
审理该案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管法官提醒私家车主,作为一位理性的驾驶员,在凌晨面对陌生人的拦截,应当提高警惕,而不应该像陈先生一样,贪图蝇头小利使人车均陷入危险。管法官说,因陈先生非法营运的自身过错,最终导致车辆被盗的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陈先生的教训为广大私家车主敲响警钟,切勿因小利使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最终得不偿失。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