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怀孕的赵女士坐公交车时发生车祸,不得已做了流产,随后向引发事故的小客车司机张先生索赔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张先生因认为赵女士怀孕就不应坐公交车而拒赔。近日,海淀法院认定赵女士获赔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2年3月18日,已怀有3个月身孕的赵女士到医院做完检查乘坐公交车回家,当车行至海淀区健翔桥南时与张先生驾驶的小客车相撞,造成赵女士受伤,被送医治疗,根据医院的建议赵女士进行了人工流产术。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张先生负全部责任。后赵女士将张先生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万元。张先生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认为赵女士明知自己怀孕就不应再乘坐公交车,所以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海淀法院李宏宇法官表示,张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女士怀孕后乘坐公交车并不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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