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后续:将清理工作常态化
2013年04月23日18:1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做好司法解释清理后续:将清理工作常态化]
中新社北京4月23日电(记者 余湛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上午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作情况说明时表示,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需要进一步做好清理的相关后续工作。
“由于这次司法解释集中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艰巨复杂,工作成果显著,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正确实施意义重大。”信春鹰说,一是抓紧修改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抓紧启动修改工作程序,并在2014年年底以前完成修改工作。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符合法律规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及时将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是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制定工作。确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严格依照立法原意,不得同法律规定相抵触。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对法律规定作扩大或者限缩性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必须符合立法原意和法律确定的原则;已经修改的,司法解释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司法解释之间应当协调衔接,不得互相矛盾;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和形式应当规范。
三是完善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机制。法律修改后,应当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对已有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将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常态化,形成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新情况、新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机制。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会议纪要》的要求,2012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发布《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重申地方“两院”一律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要求地方“两院”对已制定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自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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