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讯 (记者 赵强)昨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并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
2001年8月2日夜,平顶山叶县邓李乡湾李村13岁女孩郭小花(化名)在村北沙河河堤遇害,同村的李怀亮被列为嫌疑对象。8月5日,李怀亮被抓获,后被刑事拘留并逮捕。由于该案既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有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多年来,围绕如何认定这些证据,该案被多次公诉、多次发回重审。
在昨日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和“疑罪从无”的刑事诉讼司法理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作海案”后,河南省三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99起案件依法审理,依法宣告115名被告人无罪。昨日开庭的李怀亮故意杀人案,是我省法院根据“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司法理念审理的又一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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