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非法集资有六大特点 容易滋生其它犯罪
2013年04月26日10: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公安部:非法集资有六大特点 容易滋生其它犯罪]
中新网4月26日电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刘文玺今日指出,非法集资活动有涉案金额大、地域相对集中等六个特点,不仅影响了社会的诚信和和谐稳定,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4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刘文玺指出,近年来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呈多发态势,全国公安机关近几年,年平均立案2000多起,总体上讲,非法集资活动有六个特点:
一是涉案金额在增大。非法集资案件的数量一般占同期经济犯罪总量的5%以下,但涉案金额往往占到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总量的10%以上,高的时候要达到16%。
二是地域相对集中。虽然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发生过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但相对集中在一些重点省市,比如2012年全国立案数排名前十的省份,它的案件总量占全国77%,占比是非常高的。
三是涉及的领域较广。非法集资正在从传统的,比如房地产、矿产资源、农业、林业领域向投资理财、私募股权,包括一些理财产品等一些新型领域转变。空间也在从实体向网络逐步发展。
四是跨区域案件增多。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往往是甲地注册,然后在乙地等多地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所以现在的非法集资案件不少不仅是跨区(县),而且跨省、跨市,有的非法集资大案,一个案件可能就涉及到十几个省份。
五是合法形式做掩护。犯罪分子基本上都是注册一个正规的公司和企业,然后再编造一些事实,通过虚假注册,制造有实力的假象,再通过开发项目、投资理财的形式,许诺一些高额的回报来从事非法集资的活动,所以发现难一些,它的欺骗性也比较强。
六是职业化的趋势有所显现。办案中发现一些企业和个人专门从事资金的低吸高放业务,也就是大家平常听到的做所谓的资金掮客从中获取中间的利益。有的案件中非法集资的代理人,他的非法获利能够达到10%,甚至是30%,还有的是一个人代理几家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对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刘文玺表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不仅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诚信和和谐稳定。同时还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的犯罪活动。比如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等案件。
刘文玺最后指出,2011年11月到2012年2月,全国开展整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期间,全国公安机关就立了刑事案件43起,抓获了110多名犯罪嫌疑人,所以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必须要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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