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两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有效惩治敲诈勒索犯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重大修改,降低了入罪门槛,提高了法定最高刑,并加大了财产刑处罚力度。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00年4月出台的相关规定,确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为一千元,此次《解释》规定最低为两千元,虽然提高了1倍,但同期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了3.2倍。而且,《解释》还规定具有七种特殊情形的,“数额较大”的起点最低仍为一千元。总体而言,提高了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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