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福建法院网
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对涉嫌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宣告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01年6月23日,一只装有爆炸装置的手提袋被人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24日上午8时许,手提袋发生爆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某某当场被炸身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密谋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为这起爆炸案非法提供了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检察机关对这5人依法提起公诉后,2004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200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再次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次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有爆炸事实和结果的发生,但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出系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了爆炸犯罪的结论,也无法得出上诉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提供了爆炸物和上诉人谢清作伪证的结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据悉,本案除向当事人致歉外,将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国家赔偿。同时有关办案单位认真总结教训,完善有关制度机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福建省有关办案单位将组织精干力量,依法继续开展对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侦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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