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路上倒建筑垃圾被批捕 这是深圳检察机关批捕的首宗偷倒建筑垃圾案
我们都对电视上、网络上等频频曝光的这一幕深恶痛绝:有些司机趁着深夜,将满车的建筑垃圾直接偷偷倾倒在交通道路上。这不仅会影响正常通行,还会造成环境污染,更重要的是还会形成隐患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在这里,记者提醒“不法分子”们,道路上偷排偷倒建筑垃圾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已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已经有了真实案例。
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汪林丰)在夜色的掩护下偷偷将建筑垃圾随意倾倒,要不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市检察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这也是深圳检察机关首次对在道路上倾倒建筑垃圾的人员批准逮捕。
案情:涉案司机曾多次偷倒建筑垃圾 2013年3月3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付某富驾驶赣C8536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满载建筑垃圾并倾倒在和平路快到布龙路交叉路口的地点。
被值勤民警当场发现后,付某富驾驶车辆沿龙胜路、和平路等逃跑,最后撞断了梅龙路某工地出入口的栏杆驶入该工地内,被一路追来的执勤民警抓获归案。
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还曾驾驶赣C85368号牌轻型自卸货车,在龙华新区简上路往福龙路的人行道上等地多次偷偷倾倒过建筑垃圾。3月31日,犯罪嫌疑人付某富被刑事拘留,4月28日下午,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犯罪嫌疑人付某富批准逮捕。
记者另获悉,犯罪嫌疑人付某富在倾倒建筑垃圾后被值勤民警追赶期间,作为其同乡的黄某华,明知民警正在执法,却出于帮助付某富逃跑的目的,仍然驾驶小型客车故意穿插挤碰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驾驶的机动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对正在执法的公安民警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目前,黄某华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也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惩处:首次以破坏交通设施罪批捕嫌疑犯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一处刘伟成检察官告诉记者,根据刑法第117条的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案中现有犯罪嫌疑人付某富本人的供述、视频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付某富驾驶货车在城市道路上倾倒大量的建筑垃圾,情节恶劣,足以使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7条,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且付某富实施犯罪后,驾车高速行驶,拒不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有逃跑企图,具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因此根据公安机关的报请,我们已依法对其批准逮捕。”
刘伟成检察官还告诉记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这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而在道路上偷排偷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前都是由城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打击力度非常有限,像本案这种对其刑事立案并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进行逮捕,这在我市还是第一次。刑罚不仅应发挥其惩罚的功能,还应发挥其威慑的功能,希望本案的最终处理能对那些还在或准备偷倒建筑垃圾的人,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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