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9日讯(记者 陈玮) 5日,济南出台全省首个家庭农场发展意见。《意见》明确,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从事大田种植百亩以上可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禁止城镇居民经营家庭农场。
近日,济南市农业局、财政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积极发展家庭农场,增强现代农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意见》提出,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农民,可凭有关证件到当地工商所进行注册。
历城区唐王镇井家村的家庭农场主蒋士东说,由于自己冬瓜种得多,想在家庭农场中增加加工冬瓜馅的项目,不知道是否允许。这个疑问在《意见》中有了答案: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范围以种植、养殖业为主,也可兼营农产品加工运输销售、农资产品销售、观光旅游和餐饮住宿服务等。
济南市下一步将家庭农场人才培养作为新型农民培训的重中之重,鼓励引导大学生、外出务工农民等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帮助家庭农场创建品牌,支持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
家住市中区的李女士也想在乡下承包几亩地,注册家庭农场经营,不知道可不可行。《意见》提出,家庭农场主持经营者和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济南市农村居民户口的农民。家庭农场若违反下列事项可被“摘牌”:禁止挂名家庭农场,即农村居民登记后,由城镇居民经营;禁止由多个家庭承包土地拼凑农场;禁止虚造经营土地面积。济南市农业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若考核中发现家庭农场有违禁现象,或可撤销家庭农场认定,至少不会被当做示范性家庭农场。
根据目标,力争到“十二五”末,济南市发展家庭农场300家,其中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100家,逐步形成产业特色明显、运作管理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大、社会影响力强的家庭农场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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