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北京市《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上网公开征求意见。
游泳馆开夜场应有应急照明
据介绍,该规范是北京市首次针对游泳场所安全规范制定标准,由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等部门起草征集意见稿,适用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如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该规范对游泳场所的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安全应急都做了规定,其中规定,游泳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池面有明显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志,或有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的水深不应超过1.2米,要把教学、训练区域与一般活动区域区分开,开放夜场时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同时,游泳场所内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救护板、护颈套等救生设备和急救药品、救护器材都要配备齐全,并放置在显著位置便于取用,可安装视频安全监控系统,并根据水面面积大小设置多个救生观察台,设置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中英文应急广播。
营业时每2小时要进行一次安全巡查
规范中要求,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场所,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平方米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同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游泳场所应在每日营业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时,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对酗酒者应制止其进入游泳场所,无深水合格证者不能进入深水区游泳。游泳者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游泳场馆可根据接待能力,严格控制人员数量。
作者:廖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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