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3岁的小翔在家门口玩耍,不料被一辆电动车撞伤,为治疗花了1.5万元。小翔诉至昌平法院沙河法庭,要求肇事者韩娇支付其护理费、医疗费等共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昌平法院判韩娇支付小翔各项费用4977元,家长没看好也存在一定过错,故承担部分责任。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6日下午5时,小翔正在家门口玩耍,韩娇骑电动车路过将小翔撞倒,小翔送医后被检查为左胫腓骨骨折、左小腿软组织损伤,为治疗还住了两次院并手术,为此索赔医疗费等5万元。
对此,韩娇则称是小翔突然跑出才撞上电动车的,当时小翔没家人看护,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沙河法庭审理认为,韩娇骑电动车将小翔撞伤,应对小翔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翔年龄小,其家长没看好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适当减轻韩娇的责任承担比例。
最终,沙河法庭依据其过错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韩娇按70%的责任赔偿小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49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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