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政协提案引发生态恢复性思考-法佑青山绿水
2013年05月13日15: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 [一份政协提案引发生态恢复性思考-法佑青山绿水]
今年省两会期间,一份题为《创新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共建“美丽福建”》的政协提案,让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再次引起大家的关注和热议,记者近日对此展开调查。
一判三赢
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包括“恢复性司法实践+专业化审判机制”。“恢复性司法实践”,指的是我省部分基层法院在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采取判处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侵权人承担修复森林、生态环境责任,采取承担劳务、给付货币、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林木相应面积,恢复森林生态功能的复植补种措施,以抵偿财产刑和赔偿经济损失。
这种尝试,发端于柘荣县人民法院。
2007年初,柘荣法院首推“复植补种”案件审判模式:法官居中协调,让失火案件被告人与受害林农间达成谅解,签订由被告人在过火地补植树苗或播林种,达到相应面积和成活率要求,并履行相应管护义务的协议。协议履行情况由法院林业庭与乡镇林业站联合验收,作为被告人量刑悔罪情节来认定。
“虽然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适用的是非监禁刑,但判令他们支付恢复生态的资金并长时间承担艰苦劳作复植补种的效果,远胜于入狱劳改,被毁林木产权人的经济损失以林木再造的方式得以挽回,国家的生态资源得以恢复,可谓"一判三赢"。”省高院林业庭庭长祝昌霖说。
2010年始,福建法院纷纷“移植”柘荣经验。2010年以来,我省此类案件在“恢复性司法实践”中判结270件,复植补种面积达8649.7亩,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
集中审理
现行的涉及生态资源各类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庭受理,在司法尺度的整体把握上难以统一。2009年6月,柘荣法院成立了全国首个生态资源审判庭,对生态资源的各类案件集中受理、专业审判,也就是从这时起,我省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开始逐渐成形。部分基层法院先后以林业审判庭为基础,建立了生态资源审判庭,由单一的林业审判向综合的生态资源审判转变。
建立生态资源审判庭后,龙岩法院陆续审理了紫金矿业集团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案、长汀金闽矿产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开采稀土造成300余亩植被破坏案等一系列刑事案件,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
省高院林业庭庭长祝昌霖介绍说,2012年4月,省高院提出推进“生态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对涉及森林、矿产资源和大气、土地、水资源污染等各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审理。
目前,全省法院已成立生态资源审判庭39个、生态资源合议庭16个,开创了全国法院生态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的先河。
不仅法院,一些基层检察院也加入到这一全新的司法实践中。2007年至2010年,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共向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以复植补种代替经济赔偿建议9件9人,全部被法院采纳。
同时,与法院的生态资源审判专业化改革相呼应,有的基层检察院也对应地将林业检察科改为生态资源检察科,同步调整了案件管辖范围,并与法院、公安局、林业局等联合出台生态资源案件办理规定,初步建立了县域范围内的办案规范。
改革仍无止境
改革逐步推行中,一系列问题也浮出水面。
由于现行刑法尚未对失火毁林案件适用责令补植作出相关规定,导致各地法院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只好为此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
2010年,寿宁县公、检、法及有关部门联合就“复植补种”司法措施出台意见,但在3年的实施过程中,该意见曾因效力层级较低,群众的认知中存在自行“立法”供自己执法之嫌,引发当地一些群众的质疑。为此,司法机关只好不断地对农民群众释法说理。
2010年后,我省在部分法院设立试点,设立生态审判庭。但目前生态庭尚未在全省全面设立,同类案件在上下级法院生态案件审判业务部门尚未形成专业的对应衔接关系,各法院极易产生同案不同判的局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改革力度,今年内在全省法院实现全面设立生态审判庭,统一办案规范和审理标准。”祝昌霖表示。
同时,按照现行法律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检察机关的系统性配套跟进,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所做的制度性规定也难以操作,对生态资源修复极具效益的“复植补种”也不可能靠法院单兵推进,获取全局性的成效。
就此,今年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李智文建议,有关部门对“复植补种”进行立法调研,从更高的层级制定《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补偿办法》、《福建省林业刑事案件生态恢复社区矫正办法》,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为我省的生态安全提供保障。
李智文同时建议,省高院、省检察院及时总结推广基层经验,从全省宏观层面统一推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在现有林业审判、检察业务部门的基础上,全面设立统一的生态资源审判和生态资源检察业务机构,理顺对应衔接关系。
生态恢复性司法模式如何纵深推进,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手记
为生态立命
为“美丽福建”提供有效的生态司法保护,不仅需要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者“为生态立命”,更需要制度安排与顶层设计上“为生态立命”,尤其是当发端于基层的生态司法创新走到法律要求宏观统一的关口。
生态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司法也是一个完整的法律生态系统。对全省自然生态的司法保护,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一个群体所能承担的,需要建立完整的生态司法专业运行机制,统一受案范围、办案规范、审理标准,以完善的司法,回应民众对“美丽福建”的期待。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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