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汕头5月13日电(李怡青 张源)13日晚,揭阳市宣传部通报称,13日下午,揭阳市揭东区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免去江中咏同志的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5月9日,一则有关《揭阳“官二代”27岁任副县长,父子同为领导》报道引发各方热议。9日下午,揭阳市组织部核查报道中所提及的副县长江中咏任职情况。10日晚,揭阳市宣传部通报称,揭阳市委撤销报道中所提及的江中咏揭东县副县长、揭东区副区长的任命决定。13日下午,揭阳市揭东区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免去江中咏同志的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据揭阳市宣传部通报称,江中咏任职的主要问题:2004年11月,江中咏同志报考普宁市公安局办事员,经考试,2005年9月,揭阳市公安局同意录用江中咏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2005年11月揭阳市人事局批准同意录用江中咏为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2006年11月,普宁市人事局同意江中咏正式任职定级为普宁市公安局办事员。2006年12月揭阳市人事局同意江中咏公务员登记。2007年1月,江中咏转任揭东县炮台镇党政办公室办事员。2007年3月,揭东县炮台镇党委任命江中咏同志为镇团委副书记。该同志任办事员才4个月。《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第二十条之(七)规定: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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