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的珠海某医院负责人表示院方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将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
新快报记者 陈婕 实习生 袁绵
出院老人坐120救护车的回家路,因司机误将胃管接氧气瓶,致使老人在数分钟内身亡。这一悲剧日前在位于珠海市斗门的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遵医五院”)发生。
事发医院负责人表示,院方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将通过第三方医调委调解。卫生部门称,目前关于救护车的使用尚需完善。
昨日,新快报记者联系到了死亡老人黄瑞光的外孙石先生。据石先生介绍,他78岁的外公黄瑞光于4月23日因轻微脑梗塞、糖尿病和高血压入住遵医五院。20天住院治疗后,外公的身体及精神状态良好,医生说可以出院。
5月11日下午1点许,石先生的外公在家属的陪同下准备出院回家。由于还要依靠胃管进食,行动不便,因此家属决定请救护车把老人送回家中。石先生表示,办好出院手续后,医院没有派其他医生护士出现进行帮助,司机独自担着床到三楼与家属一起将老人抬到救护车上。上车后,司机来到黄瑞光身边,把露在他鼻子以外约半米长的胃管与氧气瓶相连进行“输氧”。五六分钟后,家属发现异常但为时已晚。石先生外公的腹部胀得像个篮球,血从胃管、嘴角、眼角流出,挣扎了几下就没了气息。最终老人抢救无效死亡。
石先生表示,石先生外公出事这辆“死亡救护车”还未开出医院大门。
昨日,石先生等人在遵医五院谈判。石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很担心医院会把责任全推到司机身上。他进一步强调,责任不全在司机,更多的是在医院上,因为医院有责任派医生和护士跟车但却没有做到。“只要医院有派出一个医生哪怕是实习医生,我外公就不会走!”石先生语带哽咽。
石先生最后说,希望医院能尽快给出圆满的答复,还外公一个公道。截至昨日下午5时石先生等人离开医院,医院主管人员仍未就此事正式表态。石先生表示已联系律师进一步处理。
医院回应
司机属违规操作 医院有管理责任
昨日下午遵医五院副院长王豫黔回应称,出现救护车司机违规操作的事件,作为院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对于救护车是否配备医务人员时,他称,救护车配备医护人员时有以下两种情况是必须配备,一是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护送病人到院治疗整个过程必须配备医生和护士,另一种情况是,病人病情无法得以控制需要转往更高一级医疗机构治疗时须配备医生和护士。
“对于病人出院回家或者放弃治疗回家的情况,原则上是不允许救护车护送。出于给病人更好的医疗服务院方会根据实际情况出车护送,但院方没有义务配备医生和护士。”王豫黔表示,黄瑞光在出院时身体已基本好转,当时院方有跟其家属说,没有医护人员送,家属也同意了,并在120的派车单上签了字。由于病人上车后需要输氧,这个输氧的工作是需要由医护人员来做的,但在这个情况下,司机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违规操作。
王豫黔称,当时负责救护车的司机姓林,在医院工作多年,接受过一定的救护培训,但主要是配合医护人员工作。而接驳氧气管等医护人员的专业操作,司机是没有操作资格。“这一方面,医院需要负担一定的管理责任,以后会在这一方面加强培训和严格管理。”
官员表态
医院有一定责任 如何划分需商议
新快报记者联系到了斗门区卫生局一名林姓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司机在没有医护人员的陪同下私自进行医疗操作已属违规。司机是医院的员工,医院方面肯定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则需要再行商议。对于救护车的使用管理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在珠海,暂时还没有相关的明文规定病人出院时可以使用救护车且必须配备医护人员。”他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病人病情不稳定,医院应根据需要配医护人员跟车护送。
律师说法
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追究司机刑事责任
事发后,遵医五院医务科一负责人曾表示,救护车司机帮病人连接氧气瓶属违规行为,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对此,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斌雄对新快报记者表示,医院未在应当配备专业医疗救护人员的救护车上配备救护人员,间接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依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另外,救护车司机本身并不具备医疗护理资格,其在过于自信的状态下,失误导致了患者死亡,属于直接责任人,但由于司机事发时正代表医院履行医生的职责,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司机用人单位即院方承担。在刑事上,司机已涉嫌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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