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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家政女工或因被强奸跳楼 法院判决疑点重重

2013年05月14日07:37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丁先明 何利权
原标题 [青岛一家政女工坠楼身亡]
周永玖案件事发住宅楼,该楼楼下就是小区出入口及保安室。本报记者丁先明摄
周永玖案件事发住宅楼,该楼楼下就是小区出入口及保安室。本报记者丁先明摄

  过去的几个月,33岁的周芹一直为去年的一个决定懊恼不已:去年3月,她介绍父亲周永玖去青岛做工,没想到,父亲竟在此遭遇一场牢狱之灾。

  湖北农民周永玖到青岛3个月后,请了一名家政女工在住处打扫卫生,不料该女工中途坠楼身亡。在随后关于此事的陈述中,58岁的周永玖先说自己无罪,中间说自己有罪,最后又辩解说自己无罪,但法院言之凿凿地判决周永玖有罪强奸致人死亡。

  然而,在周芹看来,法院的判决疑点重重。关于此案,各方说法不一,真相难以还原,几乎就是一起“罗生门”事件。

  这是一起关乎情与法较量的案件,也是一个检验司法的试金石。

  不同版本的家政女坠楼事件

  2012年3月,经女儿周芹介绍,周永玖第一次离开宜昌农村老家,来到青岛,在一家建筑装修公司打工,负责生活用品采购工作。

  2012年6月23日,端午节,周永玖出门散步,发现楼下电线杆上有一家政公司的广告单,于是打电话雇了一名清洁工。

  上午11时许,28岁的家政女工孙玲(化名)受公司指派来到周永玖住处,开始做保洁。13时左右,附近居民发现,孙玲从周永玖所住的7楼坠楼身亡。

  孙玲怎么会从7楼坠楼身亡?从上门工作到坠楼身亡,短短两个多小时内,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发时唯一在场、能够还原事实的,只有周永玖。

  然而,从这个唯一见证人的口中,事情却出现了不同的版本。

  孙玲坠楼后,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随即控制了周永玖,并对其进行了讯问。在6月23日、25日进行的两次讯问中,周永玖称,孙玲正常进行保洁工作,中途进入卫生间,并从里面反锁了卫生间,后不知何故,孙玲突然意外坠楼,其间,他和孙玲没有发生任何争执和冲突。

  然而,在6月26日进行的第三次讯问中,周永玖的供述笔录显示,在孙玲弯腰拖地时,他从衣领处看到了其胸罩和乳房,便“动了情”,欲强行搂抱孙玲,并说了“我们亲一亲,抱一抱”之类的挑逗性言语。后来,孙玲躲入卫生间并反锁房门,不久,她从卫生间窗户处坠楼身亡。

  6月27日,周永玖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7月10日,经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周永玖被逮捕。

  在接下来进行的4次讯问中,周永玖均供述称,自己有想和孙玲发生关系的想法,在其欲搂抱孙玲时,孙玲躲入卫生间,反锁了厕所门,后坠楼身亡。

  从事发到2012年7月26日,公安刑侦人员共对周永玖进行过7次讯问,他头两次供述孙玲的坠楼行为与其无关,后5次均称,其不当言行导致孙玲进入卫生间反锁门,从而坠楼。

  2012年9月11日,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将周永玖诉至崂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书称,“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永玖于2012年6月23日10时许,在其暂住的本市崂山区海丽花园南区1-1-701户内,意图强行与在此打扫卫生的家政人员孙玲发生性关系,致孙玲进入北卫生间,并将门反锁。后孙玲由北卫生间窗户坠楼身亡。”

  崂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永玖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永玖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然而,在崂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周永玖口中的故事再次发生变化。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说过“亲一亲、抱一抱”之类的不当言语,但否认搂抱过孙玲,更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孙玲进入卫生间后坠楼死亡的责任,不应由他承担。

  疑窦丛生的一审判决

  2012年11月16日,崂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记录显示,控辩双方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强奸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崂山区检察院起诉书称,证明起诉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周永玖及其律师则在法庭上辩称,本案只有被告人供述,无论是其有罪供述还是无罪供述,都得不到其他证据印证,无法证实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确实发生过,也无法证实被告人曾经说过什么话,有过什么行为。

  辩方还认为,本案证据实质上只有两大类,一类是犯罪结果的证据,即被害人孙玲从7楼坠楼死亡的证据;另一类是周永玖本人的供述。作为客观性证据的前者和作为主观性证据的后者,如同两条平行线,无任何交叉印证之处。无论是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还是尸检报告,均不能证实被告人周永玖有过暴力和胁迫行为,无法证实周永玖和孙玲有过任何接触,无法据此作出被告人强奸致人死亡的判断。

  事发当天,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验,笔录显示:案发现场的卫生间,靠南墙整齐摆放着两个拖把,拖把头朝上。现场未发现打斗挣扎的痕迹。

  一审宣判后,周永玖女儿周芹认为,法院认定的事实存在诸多疑点。“事发楼层下面就是保安室,而且当天是端午节假期,小区过往人员较多,如果孙玲在卫生间内感觉到受威胁,她可以对外呼喊,或向窗外抛东西求救,但她在坠楼前并没有这样做,可见我父亲并没有胁迫行为。另外,卫生间内的拖把摆放整齐,完全不像受到紧急胁迫下慌不择路的行为。”

  此外,周芹还发现,侦查机关此前讯问中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嫌疑。她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她通过监控录像看到,其父曾被侦查人员近距离指着鼻子及头部训斥,并遭遇长时间疲劳审讯,10多个小时内没有饮水进食。

  记者在查阅案卷材料时发现,被告人周永玖在侦查机关的前两次无罪供述均经其“阅看”签字,而有罪供述均由其“听读”签字。

  周芹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其父的供述本身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且不说由头两次的无罪供述改为后来的有罪供述,即使在5次有罪供述中,也多次出现不一致的地方,矛盾重重,大大降低了供述的证明力。”

  记者查阅了周永玖的讯问笔录,发现了供述中的部分矛盾之处第一次有罪供述,周永玖说孙玲“头南背北,边退边拖地”,第二次有罪供述则是“头北背南”;关于跟随孙玲观看的位置,各次供述也不一致,有说在正前方,有说在侧面,还有说在身后;对于想没想抱孙玲,去没去抱,有没有抱住,周永玖所作的供述每次也都不同,相互间不能吻合。

  周芹坚持认为,抛开这些疑点不说,即使周永玖所做有罪供述真实、无矛盾之处,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口供就判其父亲构成强奸罪,也是不成立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但辩方的观点并未被一审法院采纳。2012年12月25日,崂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永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得假释;周永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754962.5元。

  未获回应的重重疑点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取的崂山区法院关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2012)劳刑初字第210号】显示,“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永玖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永玖强奸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律师所提的周永玖没有实施强奸的客观行为,有罪供述间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该判决书回应称,“经查,被告人周永玖在侦查机关曾多次供述该主观上有奸淫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强行搂抱等暴力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且该供述的被害人挣脱后躲入卫生间并将门反锁以及看见被害人身着胸罩颜色等情节与现场勘查笔录及证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能相互印证,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这个回应并未取得周芹的信服。“这些所谓‘相互印证’的证据能说明什么?无非是说我父亲供述看见胸罩的颜色和被害人的相符,供述被害人进卫生间反锁门的情况与现场相符,供述看见被害人躺在地面头部出血的情况与勘验及尸检情况相符而已。但一审认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证据在哪里?如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不得不跳楼逃生?”拿到判决书后,周芹连连发问。

  周芹同时表示,关于被告人供述矛盾的问题,一审判决为了对此进行规避,在证据质证部分揉杂了被告人5次有罪供述,而且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进行有选择的摘录。

  “检察院的起诉书都未指控具体的犯罪行为,仅是指控被告人‘欲行强奸’的犯意,而一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却丰富得多,既有犯意,又有搂抱,还有挣脱,其后还有不断敲门及拿钥匙威胁。一审这些丰富的‘犯罪事实’,证据何在?”为此案不停奔波的周芹质疑道,“他们依据的就是我父亲充满矛盾的口供记录,而且一味采信不利于被告的部分,这是明显的疑罪从有、推理断案。”

  在一审庭审中,周永玖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侦查机关非法收集供述的7条质疑和被告人供述的4条矛盾之处,并提交了一份视频资料的质证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周芹告诉记者,一审判决对上述证据质疑和质证无一记载并作出说明。

  “非法证据排除在一审如同儿戏,仅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无刑讯逼供,即认定证据收集合法,这与办案单位出具一纸‘取证合法’的说明有何区别?”周芹说。

  中国青年报记者带着这些疑点去崂山区法院和崂山区检察院求证。崂山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一审并非终审判决,为不影响终审审理,目前不便回应。崂山区检察院则未作出任何回应。

  情与法的较量

  2012年10月,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曾就此案进行会商研讨。研讨意见认为,“本案中,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外,其他诸如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法医尸体和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从反锁的卫生间窗户坠楼死亡的事实,不能证明强奸罪所必须的‘暴力或胁迫’事实的发生和存在”。

  参与研讨的律师一致认为,“就目前研讨的证据而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永玖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当地法院部分工作人员私下曾表示,此案证据的确有不扎实之处,但法院也面临难处死者家属突然失去一名亲人,案发时,死者儿子只有1岁3个月,令人同情。而且,被告人曾言语轻浮,受害者家属多次前往法院讨说法,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进行民事索赔法院在此方面存有压力。

  一审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认为,本案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周永玖欲和被害人发生关系,并强行搂抱被害人,又在卫生间外对孙玲进行言语威胁,是造成孙玲坠楼身亡的原因,应当对周永玖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害人近亲属的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不能简单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周永玖的行为不能排除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由于其不认罪赔偿,不能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法院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在接受记者关于“周永玖一案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提问时,被害人近亲属代理律师先是表示“不好说”,随后又认为“证据充足”。当记者问“现有证据如何证明周永玖强奸致人死亡”时,该律师表示“无可奉告”。

  “我对死者家人深表同情,但情和法是两回事,不能因为同情一方,而对另一方作出不合法律程序的判决。”周芹说,“在这一案件中,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如果找不到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法律不应对其进行有罪判决。疑罪从轻也是不可取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张辉叔侄奸杀冤案,都是前车之鉴。”

  但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即使被告周永玖被冤判,也不会出现真正的凶手,从而在若干年后为其洗刷冤屈。对于不能查明的案件事实,是承认认识的局限性,疑罪从无还是疑罪从轻?这是周永玖一案涉及的法律理念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日前在《人民法院报》撰文指出,“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的可能性……我们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对于孙玲的突然离世,刚刚做母亲的周芹也备感惋惜,并能理解死者家属的悲痛心情。事情发生后,她表示愿意为此进行补偿。

  周芹向记者强调说,“毕竟孙玲在我父亲家做家务时出的事,我们愿意给予补偿,是在感情上对死者家属予以安慰,不是赔偿。情是情,法是法,一审判决证据不足,我和父亲不能认可这个判决。”

  但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周芹,即使受害者家属接受补偿,不再追究此事,放弃民事诉讼,但因为这是一起公诉案件,检察院不撤诉,法院依然要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当地司法界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法院的压力,不仅在于受害者家属方面,还可能有来自公安、检察机关的压力。“一审判决,几乎就是法院在为公安局、检察院的行为背书。法院一旦宣判无罪,那就意味着公、检办错了案,其中的利害关系很微妙。”这位匿名人士说。

  接到一审判决后,周永玖不服判决,当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本报青岛5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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