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宋宁华)仅花400元,就在互联网上购得“1号店”网站的100余万条个人信息。昨天,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大学文化的“80后”徐某因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
今年23岁的徐某是杭州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负责人。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6月期间,他在互联网上从张某(另案处理)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得“1号店”网站100余万条订单数据的公民个人信息,去除重复处理后共有28万余条。2012年,警方发现了“1号店”客户信息泄露的情况后,迅速展开调查,当警方到徐某公司调查时,他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以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昨天在法庭上,双方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对现有的证据也没有异议。
徐某表示,在公安到公司调查后,他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自己在购买了上述信息后,并没有用于出售获利,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主动删除上述信息。他还为自己的行为辩解道,“在网上,100万条信息只是1个压缩包,和1条信息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我自己也经常受到保险公司等骚扰,个人信息也被泄露,可是这些人也未必受到法律惩处。”为此,他认为一审法院对自己的判决过重,认为不应该判处自己实刑,最多只能处以罚金。
检察官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将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某购买他人信息数量巨大,属情节严重,而且这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容易造成诈骗等刑事案件,理应受到法律惩处。但考虑到他有自首情节,酌情从轻处罚。因此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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