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5月14日电(李东艳 王岚)2012年8月29日,中新网曾对江苏新沂张某等三名施救人员在道路清障时趁人不备“拿”走笔记本电脑的案例进行报道,然而张某的外甥赵某明知舅舅的所作所为还“助纣为虐”帮忙销赃,结果和舅舅一样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14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对赵某帮忙销赃一案进行审理公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2年3月1日凌晨时分,金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京沪高速公路与徐连高速公路交汇处时,由于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货车侧翻,车内笔记本电脑、鞋子、药品等货物散落一地。
事故发生后,张某(已被判刑)等三人受新沂市某停车场安排,到现场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协助完成事故现场道路清障工作时,趁人不备三人各“拿”走一台笔记本电脑。同年4月的一天,张某找到其外甥赵某并告知了上述事实,问他能不能将电脑卖出去。明知这是盗窃所得赃物,但舅舅让自己“帮忙”,赵某还是答应了下来,后来果真将电脑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了许某(另案处理),许某也“心知肚明”地掏钱买下。
其后不久,金某发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随即报警。同年4月23日,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金某。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600元。
很快,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赵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连称自己是“一时糊涂”以致作出蠢事,希望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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