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石凯峰 报道
5月15日、5月17日,国内民航接连遭遇电话威胁事件,共有16个航班受影响,航空公司损失巨大。目前,案件所涉犯罪嫌疑人均落网,但参照之前的相关判决,不少业内专家与网友都认为“量刑过轻”。前天,中国民航局在官网上支持受损的航空公司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
航空公司因“诈弹”巨损
三天遭遇多起“诈弹”,16架次民用航班受影响,如此频繁的密度,在中国民航史上前所未有。不仅让上千名旅客经历了一次“空中惊魂”,也让涉事的航空公司遭遇了巨大损失。
业内人士说,目前全世界的民航在接到类似威胁恐怖信息后,都是“无当有”来处理:迅速备降或者返航,快速疏散乘客,进行清舱检查,乘客进行二次安检。今年2月20日发生的一起针对深圳航空某航班的“诈弹”案件,深航直接损失为82924元。此次3天16架次航班被“诈弹”威胁,航空公司的损失可能超过100万元。
受威胁后返航或者备降的航班,都存在油耗、重新起降费用、地面服务费、延误排队、安全排查及退票成本。航空公司所选择的备降机场大多以最方便为原则,而非最短飞行距离为原则,每个被“诈弹”威胁的航班,油耗成本就要超过10万元。
同时,航班落地时有油量限制,重量太大不能落地。仍以5月15日为例,5个航班原定航程均超过2小时,需消耗一定航油才能落地,损失的航油至少3至4吨。目前航油价格每吨近7000元,按照每个航班损失3吨航油计算,5个航班的航油损失超过10万元。
5月15日的事件中,备降桂林机场的ZH9243航班打开了逃生滑梯。空客A320机型配有6个滑梯,每打开一个费用接近10万元,6个滑梯的打开成本就是60万元。再加上机场起降、地面服务及排查等费用,航空公司为该航班承担损失近百万元。
此外,“诈弹”案还造成相关机场发生航班大面积延误,大批旅客行程受阻,航空公司为这些旅客安排了退票和改签,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律师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按照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
北京律协航空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律师认为,目前相关法规对“诈弹”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我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有法律界人士提议修订,但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我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有的威胁航空器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多数案例中,行为人只是受到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而在国际上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美国纽约州对于此类行为可处以20年及以上监禁,罚金也是20万美元起,当地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最高刑期是十几年。
张起准律师指出,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多数网友支持民事赔偿
5月18日,中国民航局在官网表示,近期的“诈弹”案件中,相关航空公司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法律人士指出,在国内以往的“诈弹”案例中,航空公司、机场和旅客虽然有权向行为人索取赔偿,但截至目前尚无哪一方如此操作。
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黄钰律师表示,航空公司、旅客应认真统计自身的损失,“在开庭判罚时,应该附带民事赔偿,加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成本,才能起到震慑警示作用。‘诈弹’事件前赴后继,可视作以往的犯罪成本太低。”
在民航资源网上,不少网友与法律专家呼吁航空公司向 “诈弹”者索赔。民航资源网就此话题发起了网络调查,结果显示,74.4%的网友支持从重处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航空安全案件,64.1%的网友认为应追究犯罪嫌疑人民事责任,承担巨大经济损失。
据业内专家介绍,发布虚假信息威胁恐吓飞行器安全的行为人,多是发泄私愤或是表达对社会的不满。这些人看到飞机返航、机场混乱、人心惶惶,会产生一种“犯罪的快感”,“说到底,这些人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相关方面应尽快普及法律知识,警醒民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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