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家
相对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相对于已成宪法原则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可兹改进之处。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万元,法院的依据是,张氏叔侄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依《国家赔偿法》,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此得出了一个65万元的赔偿金,此外另加“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尽管有网民戏称这是“包吃包住、年薪11万”,但与以往类似的个案比,此次冤狱赔偿额有所提升。
可是,在十年冤狱所导致的失去自由和骨肉分离面前,百万赔偿仍然如此微不足道。更何况,冤狱苦主还面临着基本与“世”隔绝所带来的“体制化”。平反昭雪只不过意味着他们可以恢复身体上的自由,心灵的枷锁还将继续锁定。此前媒体报道,曾经的冤狱主角赵作海出狱后陷入了传销,赔偿款被骗20余万元。如此令人唏嘘的结局,虽有个人因素的作用,但与赵作海长期被监禁而脱节于社会亦有紧密的关联。
我们可以想见,李怀亮也好、张氏叔侄也好,他们现在只是看似回归了社会,要真正融入当下这个“陌生的社会”,仍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甚或还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张辉、张高平曾提出了合计金额为702万元的赔偿补偿清单,尽管也有律师认为这个数字仍“太低了”,但最终的赔偿却是以缩水数倍而落判。702万元高吗?用这些钱去换两人10年的牢狱,有多少人愿意?
显然,相对于最低限度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相对于已成宪法原则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制度还存在着不少可兹改进之处。如,物质赔偿还有提高空间,如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何不可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二选一以叔侄冤案为例,按浙江标准算,肯定不止65万;精神赔偿能否再提高,考虑到冤狱对人的精神伤害远甚于收入损失,可否定下一个原则,精神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工资损失;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这些因冤狱造成的其他损失,可否考虑补偿一部分,等等。
也许我们终究要接受“渐进式改革”的现实,但绝不能因为有所进步就停止呼吁。现有的进步是事实,需要承认和尊重。只是这种进步,是在与本国的过去作纵向的比较而呈现的。司法的进步,不能仅仅满足于与自己的过去比,而更要与法治的要求比,与人民的意愿比。
王琳(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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