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 来源:会计司
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4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相继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土化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转制背景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吸引外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由中方和外方共同出资组建、在中国注册登记并依法运营的会计师事务所。4家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四大合作所)自1992年陆续成立以来,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改革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发展,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这一组织形式越来越不适应客观需要。一是从其他国家做法看,会计师事务所需由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设立,而不能由机构设立;二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外方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采取发展本土化成员所的做法与在我国采取的组织形式也不一致。鉴此,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以下简称国办56号文件),提出要“加快现有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进程,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在四大合作所合作到期后,我国逐步开展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
二、转制进程 本土化转制,就是四大合作所根据合作设立时所作承诺实现本土化,并在合作到期日之后(或自愿在合作到期日之前)采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为确保本土化转制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在数轮调研、磋商、反复征求意见并获得四大合作所书面确认意见的基础上,2012年5月2日,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商总局、外汇局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财会[2012]8号)(以下简称转制方案)。
根据转制方案,本土化转制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四大合作所在合作到期后,设立新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同时对原中外合作企业进行清算。目前,毕马威华振、安永华明、德勤华永和普华永道中天均已完成设立新合伙所的工作,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已进入清算环节。第二阶段,四大合作所在完成组织形式的转变后,必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底前)逐步实现事务所内部管理团队的本土化。
三、初步成效 中外合作所本土化转制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符合四大合作所自身利益,得到了国际社会广泛认可,转制后4家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营运状况良好。
(一)四大合作所转制后业务收入保持平稳较快增长。2012年,四大合作所陆续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后,实现年业务收入106亿元,比转制前的2011年增长6%。目前,转制后的事务所客户数量基本稳定,经营规模继续扩大,事务所的品牌声誉并未因转制而受到负面影响。
(二)四大合作所转制后团队结构更加合理。四大合作所在转制前,中方合伙人占合伙人总数的42%,远低于境外合伙人人数;在作为决策机构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中方合伙人占比仅为40%,无法对事务所重大经营决策施加有效影响。转制后,四家事务所的中方合伙人占比均超过60%,在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中的比重上升至50%,事务所的中青年本土员工的晋升渠道更加畅通,工作积极性明显提高,事务所合伙文化氛围更为浓厚。
(三)四大合作所转制后的治理架构基本理顺。转制前,四大合作所的境外合伙人并非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在享受相关权益的同时并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客观上造成了境外合伙人的责权利不对等,受到本土事务所和其他市场主体的诟病。转制后,事务所在法律形式上真正成为合伙制,境外合伙人和境内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对等的义务,四家事务所与其他本土大型事务所在同样的组织形式和法律框架下公平竞争,社会接受度和市场认可度明显提升。
四、下一步有关工作安排 下一步,财政部将密切关注四大合作所本土化转制的进展情况,跟踪评估转制后特殊普通合伙事务所的本土化进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转制后事务所人事、税收、外汇等方面政策的调整和衔接,支持转制后的事务所在华持续经营和规范发展,鼓励其尽早实现核心管理团队的本土化。同时,财政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办56号文件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出台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措施,特别是抓紧推进政府购买注册会计师服务制度和医院、高校等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试点,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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