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律师展示其拿到的深圳法院表格式裁判文书 王跃峰 摄
中新网广州5月22日电(索有为 林劲标) 拖沓冗长、千案一面等备受诟病的裁判文书问题有望被终结。广东高院22日发文向该省法院推广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瘦身”改革。
据悉,深圳市中级法院针对一审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在全国率先进行简化改革,法官将不再固守传统裁判文书“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法院查明和法院认为”的四段论格式,而是根据不同案件情况颁发令状式、要素式或者表格式的判决文书。
“传统的裁判文书格式比较固化,即便是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文书一般都不会少于6页A4纸。文书常常对一项事实翻来覆去地说,而真正需要说理的部分却往往简单,导致头重脚轻、拖沓冗长。”深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郝丽雅说,现行的文书格式源于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试行)》,该格式实施了20多年,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越来越显露出缺陷和不足。
“文书不能只是关注自身的逻辑性,而忽略百姓的阅读习惯和司法需求”,郝丽雅分析,“不区分案情的"八股式"文书格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判决的社会认可度和服判息诉率,也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对于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教授称,裁判文书的繁简程度应该与案件的难易程度相对应,“简案不简”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徐松林强调,裁判文书十分重要,要通过文书让老百姓明白自己所亲历的诉讼过程以及法官对矛盾焦点论证,从而信服裁判结果。
“要让民众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就要让每一份裁判文书符合民众的个性需求。”深圳市中院院长霍敏认为,对于案件而言,在确保结果公正的前提下,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因此,深圳中院在前期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一审民事裁判文书简化改革的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12年5月正式在深圳罗湖、宝安、福田3个基层法院试点,同年7月份全市铺开实施。
据悉,新的裁判文书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的不同,适用不同类型的庭审方式及裁判文书。试行一年来,深圳法院一审民商案件适用简化裁判文书率达到5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15天,当庭裁决率达近40%,上诉率仅为5%。(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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