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泰兴女子小苏在泰州高港区一家医院诞下一女,谁知女儿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后经鉴定为精神发育迟滞,三级伤残。泰州高港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三成责任。小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称“病历有8处涂改。”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453796元。 通讯员 储 峰
扬子晚报记者 王国柱
十年前,泰兴一市民女儿降生 却因新生儿窒息造成脑发育不良
2003年6月27日,来到泰州高港一家医院待产的小苏满怀喜悦,将为人母的她憧憬着以后美满的生活,快乐的孩子、温馨的家。然而,通过产钳助产生下的女儿小蕊,却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同时患有败血症、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痹。
经紧急转院治疗,孩子虽有好转,但仍被告知脑发育不良,可能患有癫痫等疾病。后经鉴定,孩子精神发育迟滞,为三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小苏及其丈夫惊呆了,孩子在小苏腹中一直很好,怎么一出生就出现了状况。
小苏认为,她在分娩过程中,医院对危险因素认知不足,准备不充分,造成婴儿生产时间过长,最终导致小蕊出现以上症状。与对方交涉后,医院却认为他们医护人员已尽到了相关责任,错在孩子父母身上,孩子的病情与院方无关。双方争执不下,小苏最终诉至泰州高港区人民法院。
孩子伤残,是不是医疗事故?
一审
医学会根据病历,鉴定无医疗违规行为
法院判医院担责30%
一审中,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接案后发现,该案件的矛盾焦点在于被告医院在行医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医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为,而这些医疗过失行为与小蕊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就此,法院先后委托扬州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就被告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据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当时两级医学会鉴定的依据,是由医院提供的小苏女儿的病历。
最终两级医学会鉴定的结果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医方在产妇生产过程中对高位因素认知不足,其存在的不足与患儿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医院在治疗中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过错,但这不是造成婴儿损害的主因。
根据医学会所做的鉴定,高港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医院占30%赔偿责任。
二审
家长举证病历被涂改,医院没能给出解释
法院判医院担责70%
对于判决的结果,原告小苏提出异议,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按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而鉴定结论得出的重要依据是医院出具的患儿病历,但就是这么重要的病历,上面出生时宫口开放大小、胎儿心跳次数等8处被人为涂改,而这些都是产妇生产的重要数据指标。医学会依据这样一份“问题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算数。由此,小苏提出了上诉。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有关规定,认为本案中医院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医院提交的病历有多处涂改,且是妇女分娩的重要数据指标。而病历的涂改已经影响到了病历的真实性,医院又未能举证进行涂改的原因。同时,院方也未能就这些指标数据对小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以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结合其他认定事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医院对产妇高位因素认知不足,在产妇生产过程中观察不够,且多处涂改病历,存在过错,法院依法认定医院就其过错行为对小蕊的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受害人损失人民币453796元。(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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