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剑)李先生患上终末期肾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方面则表示,保险合同签订前李先生就已经患病,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李先生将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15万元保险金。昨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李先生的律师当庭提出,按照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便不能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李先生诉称,2009年11月5日,他与被告中国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投保了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附加康宁两全保险。合同有效日为2009年11月6日,保险期间为41年,金额为15万元。
两年以后,李先生出现了终末期肾病,这一疾病属于严重肾病。去年10月,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方面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予以明确拒绝。李先生为此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昨天庭审中,保险公司一方阐述了拒绝理赔的理由。该公司称,经过查询病历,李先生在2007年3月就已经被查出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2008年10月,他更是已经发展到尿毒症阶段。在签订这份保险合同时,李先生却没有告知他的病情,应该属于故意隐瞒,因此不能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方面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保险合同。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根据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但该条款同时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昨天,案件未当庭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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