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闯红灯撞倒孕妇 一审判赔186万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南宁讯 (记者魏碧锋 通讯员李愿)一女子开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孕妇重伤成植物人,胎儿流产。5月22日,该案件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肇事司机蒋某被判赔偿186万余元。
事故:
女司机闯红灯撞倒孕妇
2012年3月21日下午2时许,深圳人蒋某驾驶粤B牌照的小型轿车沿南宁市五象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行至青龙岗墓园门前路口时,她没按交通指示灯(当时为红灯)停下,结果将驾驶电动车横向过马路的孕妇覃某撞飞倒地。
随后,覃某被送往多家医院治疗,令人遗憾的是,由于伤势太重,覃某没有苏醒过来,变成了植物人,腹中7个月大的小孩也成了死胎。经权威机构鉴定,覃某为重伤一级。覃某入院治疗期间,由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也很快下来了,事故由小车司机蒋某负全责。
事后,覃某的代理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蒋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覃某经医院抢救治疗后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构成一级伤残,并致覃某已怀了7个月身孕的胎儿流产。蒋某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6万多元。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小型轿车的交强险12.2万元、商业三者险30万元已赔偿给覃某外,不足部分140多万元由被告蒋某支付。
法官:
巨额赔偿合情合理
此案中,肇事司机被判赔偿180多万元,这笔巨额的赔偿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5月23日,南国早报记者采访到了审理此案的李法官。
李法官告诉记者,这起交通事故伤人案赔偿金额较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治疗费高,覃某入院治疗期间,共产生有发票的治疗费用46万余元;二是定残后护理费高,覃某致残后成了植物人,起居生活需要亲属长期辛苦照顾,家属提出的3000元/月的护理费要求,未超过合理限度,应予以支持,依照法律确定的20年护理期限,共产生护理费72万元;覃某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0%,参照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8854元计算20年,为37万多元。以上三个大项的赔偿金额已达150多万元,此外还有一些赔偿小项。
财产保全:
被告一套房产被查封
记者查看一审判决书发现,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并没有将覃某腹中已经7个月大的胎儿作为赔偿对象。李法官解释说,事故发生时小孩尚未出生,无民事权利主体资格,故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考虑到家属感受,对于家属提出的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依法支持了其中8万元精神赔偿金。
法院判决后,由于各种原因,受害人有时很难得到赔偿金,悲剧已经发生,覃某的各项赔偿能否落实呢?记者从良庆区法院了解到,庭审期间,法院已经根据原告要求,依法查封了被告蒋某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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