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5月27日电(记者 江耘)27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订草案)》提交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拟对浙江行政处罚最高限额进行一次调整,行政处罚限额将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据悉,这次调整是从1996年来,17年内浙江省首次对行政处罚罚款限额作出的调整。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尹林在作修订草案说明时表示,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8月31日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规定》施行17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客观环境发生较大变化,《规定》关于罚款限额的规定,难以对一些违法活动起到威慑作用。
尹林认为,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是有必要的。
尹林表示,经多方研究,建议提高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至3万元;对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的限额提高至10万元。
据了解,此前浙江省的规定将违法行为划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对非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违法行为设定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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