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据说要公开透明的时代,“秘密”似乎也跟着多了起来。
年初,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了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的申请,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5月8日,环保部的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在网上公开,其态度明显改观,虽然仍然坚持,因为处于数据核定阶段,土壤污染调查结果暂时按国家秘密管理是有法可依的,但也承诺在核定后, “应当向社会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信息。
另一个例子是,中石油云南安宁炼油项目(中缅油气管道的配套)最近引起各界高度关注。中石油有关负责人5月10日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该项目的组成、工艺路线、安全环保措施和论证决策过程等信息。但是,对于该项目的环评报告,云南省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马晓佳表示,一个项目核准过程中,重要的环节公众可参与,参与程度和范围由各个主管厅局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把关,“该项目的环评报告有密级,是云南近年来能源项目仅有的涉密文件,不能公示。”
我国有《保密法》,“国家秘密”自有规范。按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对此每个公民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但具体到环境污染、建设项目等与民众身边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更加清晰的解释应当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在“一定范围”之外的人们尽管不能知道此类“国家秘密”的内容,但对于其理由是有清晰认知的。显然,前述中石油项目的组成、工艺路线、安全环保措施和论证决策过程等信息可以公布,而“环评报告”有密级,这就容易引起很大的混乱。
因为,环境评价说到底就是政府监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领域”的一种手段。李克强总理在5月13日的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专门批评说“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问题仍然严重,未能实行全过程监管,造成一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营后,又因环境问题引发很多社会矛盾”。无论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监管,现在的问题是公信力不足,反而更要公开透明,如此方符合情理。
事情的复杂也许在于,正如今年初转任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的原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曾经提到,“一项特定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当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的利益与其他利益发生冲突时,要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确定相关信息是否应当保密、在什么范围内保密以及在多长时间内保密。”前述两个例子,当属此类情况。通过信息公开化解“社会矛盾”在利益权衡中,应当占有更大分量才对。
利益冲突之下,争议很大,甚至会引起相关利益方的“抗争”。因此,就需要严格依照法治精神办事,把争议很大、甚至引起“抗争”的事件变成法律问题。依法治国不是喊口号,它必须有能力把复杂的问题转变成法律问题,随着程序的推进而平息民怨、民愤、民惑。这个平息的过程也是有些“秘密”背后的东西大白于天下(至少是相关利益方)的过程,让人们看看“其他利益”到底是什么。
事实上,回顾过往“保密”历史,我们走过的是逐步告别不符合政治文明要求的“保密”的曲折历程。比如,过去我们把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数,甚至自然灾害次数都当作秘密,怕影响社会稳定,后来就改正了。值得一提的一件事是,2005年,国家保密局、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对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自然灾害导致死亡人员的总数及相关资料解密。心态的改变则是更曲折的过程,我们在不少意外事件中都可以看到,人们对于政府部门公布的死亡人数的不信任。
这也不是没有缘由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的的确是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做法。5月14日的《人民日报》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2011年12月24日,河南农民工樊晓才介入一起斗殴后离奇失踪,3个月后尸体出现在附近水塘。事发地漯河郾城区公安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提出尸体外伤等多处疑点,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以属于“秘密”为由被公安局拒绝。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这算是公民知情权在“秘密”面前的一次小小的胜利。打一个不算特别恰当的比喻就是,太阳从早晨到正午的升起的过程中,高楼背后的阴影是逐渐缩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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