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金水(右)在法庭上流下忏悔的泪(2013年4月24日摄)。 |
爆炸案现场(2012年10月12日摄)。 |
2012年10月6日下午,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昨日上午,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葛金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甄大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葛金水当庭提出上诉。
案件细节 在3个小区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年初至2012年10月,唐县籍教师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保定市的花椒园小区、北阁街4号楼及尧和宁苑小区试验、制造雷管。在非法制造雷管期间,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雷管场地、制造雷管、分配违法所得。
安徽籍王芳在被捕前居住在花椒园小区,在明知葛金水及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雷管的情况下,仍然为3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雷管。
一年多来,葛金水等人共非法制造雷管数万枚。其中的8000枚雷管,在2011年6月份至2012年8月、9月期间,卖给了被告人甄大月。
2012年10月6日下午,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本楼及周围物品不同程度损坏,参与制造雷管的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
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将葛金水、王芳列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
一审宣判 一被告被判死刑 当庭提起上诉
此前,保定市官方通报称,事发后,葛金水非常害怕,带着王芳一路乘出租车赶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葛金水在网上得知爆炸产生的严重后果后,向王芳道出真相。后在王芳的劝说下,葛金水于当年10月8日上午到临泉县公安局投案。
2012年10月8日,葛金水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存储爆炸物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此案经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虽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其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葛金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甄大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追缴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判决当日,记者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葛金水当庭提出上诉。
事件回顾
楼体地下室到六层全部炸裂
2012年10月6日14时许,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居民小区18号楼发生爆炸,造成该楼6层楼体自地下室以上裂开。
事发后,“10·6”爆炸案处置工作指挥部相关负责人称,爆炸案发生的18号楼3单元楼体损坏严重,根据清理爆炸现场时发现的一些自制雷管壳及在地下室发现的部分雷管壳和部分制造炸药的原材料,初步认定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雷管的刑事案件。
爆炸当天,保定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16号楼至20号楼5栋楼的居民全部撤离。
根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爆炸案中,当事人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区内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676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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